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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與國內學校校際合作交流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僑字第0940108179C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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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海外臺灣學校 (以下簡稱海外
    臺校) 與國內大學校院建立協輔關係及與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校際合作
    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 配合教育改革,推動海外臺校與國內學校合作交流,促進雙方教育
      發展與經驗分享。
 (二) 建立國內大學校院協輔海外臺校制度,協助推動教學、課程及教材
      革新發展。
 (三) 鼓勵海外臺校與國內學校校際合作交流,提昇海外臺校師資素質與
      行政人員知能。


三、原則︰
 (一) 海外臺校與國內學校應本相互尊重、互惠原則辦理。
 (二) 雙方校際合作交流應作整體性與中、長程規劃。
 (三) 雙方辦理校際活動應配合政府僑教政策,推展國際交流。


四、方式︰
 (一) 大學校院協輔合作方式︰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協輔海外臺校,
      協助海外臺校提昇師資與學校人員專業知能;配合國內教育改革,
      推動教學、課程及教材革新研發、校園規劃;協助建立遠距教學與
      網際網路,推動海外僑教與華語文教學等雙方議定事項。
 (二) 校際合作交流方式︰鼓勵海外臺校與國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教
      育合作、短期教師交流、師生互訪、教學觀摩、體育、民俗、文化
      藝術交流等雙方議定事項,加強教學與海外經驗分享,拓展國際視
      野。


五、經費︰
 (一) 海外臺校與國內學校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校際合作交流活動,雙方應
      編列相關經費支應,並得依「教育部補助辦理僑民教育活動實施要
      點」及相關規定向本部申請部分補助。
 (二) 各項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應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


六、作業程序︰
 (一) 海外臺校與國內學校辦理校際合作應由雙方擬定計畫書,內容包含
      ︰計畫名稱、學校資料、辦理時程、合作內容、經費需求與來源、
      預期成效等。
 (二) 前項計畫書,應由海外臺校陳報本部備查後,始得申請經費補助。


七、學校規劃短期教師交流及師生互訪,應有周全配套措施,維護學生受
    教權益,並依人事相關規定辦理。


八、海外臺校與國內學校雙方應每年定期評估校際合作交流活動辦理情形
    與成效,作為續約之依據。


九、海外臺校與國內學校辦理校際合作活動績優者,本部應予獎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