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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8: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圖閱字第1000002898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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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館以典藏國家文獻,保存文化資產為主要任務,所蒐藏實體圖書
        資訊限館內閱覽不得攜出。



三、閱覽人除另有規定外可平等無償使用本館閱覽服務設備、場所及利
    用館藏圖書資訊。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另設專用停車位、檢索電腦席位及閱覽
    席位。


     第 二 章 閱覽證件申請
四、閱覽人應憑本館閱覽證件進出本館閱覽區及利用館藏圖書資訊。


五、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本館閱覽證:

() 年滿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 未滿十六歲之高中職或具同等學歷之在學學生身分。

 

() 年滿十六歲之外國人,依法持有護照、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證
  件或經其使領館處證明。



六、閱覽證件申請時間為開館日上午九時至閉館前三十分,國定假日及
    休館日停止辦理。


七、申請本館閱覽證,應備一年內脫帽半身照片(一吋)一張,並填妥
 申請書依本規定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分別檢具下列證件,親
 自辦理之。

() 國民身分證。

() 在學學生證外,本國學生出具國民身分證,外國學生出具護照。

() 護照、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證件或經其使領館處證明者。

 

      前項申請書,經本館建立電腦檔案,存查一年後即予銷毀。



八、為便利閱覽人查檢圖書資訊,除本規定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外,本
    館得許可免附照片辦理臨時閱覽證。
    前項證件限當日有效,閱覽人應於離館時繳回。


九、閱覽證件如有破損或遺失,應依本規定第七點、第八點規定申請補
    換發,並繳交行政規費。


     第 三 章 圖書資訊閱覽
十、本館為便利閱覽人利用圖書資訊,得設各閱覽室,其開放及資料調
    閱時間另行公告之。


十一、本館設研究小間,備供閱覽人利用館藏圖書資訊,從事學術研究
      ,其管理要點,另定之。
      閱覽人應憑閱覽證,填寫申請書並提研究計畫摘要,經審查同意
      後使用。
      研究小間之使用,每次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酌予延展,但不
      得超過二個月。


十二、各閱覽室陳列之圖書資訊,閱覽人可自行取閱,如需攜出該室應
      洽辦登記手續。


十三、本館各閱覽室遇有圖書清查、整理或其他必要之原因,得暫停開
      放。


十四、閱覽人之背包、提袋、食物、飲料等,不得攜入館內。但背包、
      提袋符合下列規定,經本館同意者,得攜入之:
  (一)手提電腦專用袋(內裝電腦):以不超過四十二公分乘以三十
        二公分乘以十公分為原則。
  (二)其餘背包、提袋:以不超過三十公分乘以二十一公分乘以十公
        分為原則。閱覽人進出本館應主動出示攜帶物品配合檢查作業
        。
        本館設有自助存物櫃,供閱覽人暫時存放個人物品。存物櫃使
        用須知,另定之。
        現金及貴重物品等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


十五、閱覽人自帶之書刊可攜入自修室閱讀,但不得攜入其他閱覽室。


十六、閱覽人於館內應保持肅靜,不得有抽菸、飲食、製造噪音、喧嘩
  滋事、高聲談笑及其他不當行為。

 

      為維持閱讀環境安寧,閱覽人進入本館應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及
  電腦等設備關閉或設定為靜音。




     第 四 章 參考資訊服務
十七、本館為協助閱覽人查檢圖書資訊以利用館內資源,本館各閱覽室
            提供口頭、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及網頁表單提問等參考諮詢服
            務。



十八、 本館經電腦網路提供線上書目查檢及文獻傳遞服務。

十九、本館提供導覽服務、圖書資訊利用指導及參觀活動等服務。


二十、本館配合館際合作書刊借閱與複印相關規定,提供服務。


     第 五 章 圖書資訊調閱

二十一、閱覽人可在館內利用線上公用目錄查詢館藏,並得線上或填妥
  調閱單偕同閱覽證件辦理提取手續;另亦得利用線上預約方式
  預定本館館藏,於指定時間內提閱圖書資訊。

 

        未滿十八歲之閱覽人不得調閱限制級圖書資訊,輔導級圖書資
  訊之調閱需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師長陪同。



二十二、 閱覽人調閱館藏圖書資訊數量規定如下:

() 圖書及其附件:每人每次以三冊(件)為限。

() 報刊:每人每次以三種為限,每種報刊各以五冊為限。

() 錄影(音)資料、光碟資料:每人每次以二件為限。

() 微縮資料:每人每次以微捲五捲或微片二十片為限。

 

() 電子書閱讀器及載具:每人每次以一種(台)為限。




二十三、調閱各書庫圖書資訊限在各該閱覽室內閱覽,閱後應當日交還
        本館人員,辦理歸還手續。


二十四、閱覽人為個人研究之目的,得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本館館藏圖
  書資料,重製費用由閱覽人自付之。

       前項規定於下列圖書資訊不適用:

() 珍藏圖書及文獻。

() 限閱之圖書資訊。

() 未經刊行之手稿。

() 紙張或裝訂易於受損或明顯破損者。

() 視聽資料。

() 未提供重製授權之電子資源。

 

                其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五、本館善本書室閱覽須知,另定之。


     第 六 章 違規處理

二十六、 閱覽人違反本規定經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
   館並暫停其閱覽權利。

 

       若有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妨害他人身體
   財產等重大違規行為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報請警察
   機關處理之。




二十七、 患法定傳染病之閱覽人依傳染病防制法之規定,不得入館。


二十八、閱覽證件不得重複申請或轉借他人。經查重複辦理閱覽證件或
        外借、冒領、冒用他人閱覽證件屬實者,得暫停其閱覽權利。


二十九、本館館藏圖書資訊應善加珍護,如有竊取、毀損、遺失、塗寫
  或污損等情事,本館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並視情節輕重依下列
   方式之一處理:

() 本館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 閱覽人購置相同版本之圖書資訊賠償。無法購得相同版本時
          ,則計價賠償。計價方式如下:

1、有「定價」者,依定價兩倍賠償。

2、以「基本定價」者,則依該定價乘五十倍為計價。

3、未標明定價之圖書資訊,依下列原則計價賠償:

() 中文在一百面以下者,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超過
           一百面時,則按面計算,每面以新臺幣五元計價。

() 外文在一百面以下者,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超過
          一百面時,則按面計算,每面以新臺幣十元計價。

() 國內出版之錄音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影
         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

() 國外出版之錄音、錄影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計價。

            附件遺失或毀損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兩倍計算。

 

            未滿十八歲之閱覽人,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    十、  (刪除)


     第 七 章 附則
三十一、 日常活動需他人協助之閱覽人至本館閱覽,宜有陪伴人同行
                  ,並善盡照顧之責任,陪伴人須符合本館入館閱覽資格。



三十二、閱覽人不得擅自移動本館警示標誌,亦不得擅入警示標誌區內
       (清潔區、施工區等),致有摔倒危險情事發生,閱覽人自行
        負責,不得要求本館或承包廠商賠償。


三十三、 本規定之訂定、修正或廢止,應經本館館務會議審議通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