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總則
一、本基準依據圖書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大學圖書館,指以大學校院教職員生為主要服務對象,負
責蒐集教學及研究資料,提供圖書資訊服務,並適度開放予社會大眾
使用之設施。
貳 設立
三、大學應依本法第四條及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等相關規定設立
大學圖書館。
參 組織與人員
四、大學圖書館為大學教學及研究資料之統一管理及服務單位,應參與校
務、行政與教學相關會議,規劃全校圖書資訊之整體發展與服務事宜
。
五、大學設圖書館委員會,協助策劃全校圖書資訊服務發展方針與重大興
革事宜,其設置要點,由各校另定之。
六、大學圖書館置館長,承校長之命,綜理全校圖書館業務,並得視業務
需要及法令規定置秘書一人至二人襄助之。
七、大學圖書館為辦理本法第九條之業務,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
,掌理組務。
八、大學得視教學及研究需要,於各校區或學院設分館、分部,置主任一
人,承館長之命,掌理館務。
九、大學圖書館依工作性質置職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研究人員。
前項職員人數應滿足圖書館法第九條之業務推動。
十、大學圖書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專業人員。
前項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
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
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三)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曾修習大學校院開設之圖書資訊學科目(含
推廣教育學分班)二十學分以上,或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
委託之圖書館、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三百二十小
時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或三
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十一、大學圖書館應重視工作人員在職訓練及進修教育,提升服務品質。
肆 經費
十二、大學應寬列圖書館各項經費,以維持館藏量之合理成長及提供各項
服務,其書刊資料費,應由圖書館統籌編列及運用。
十三、大學圖書館每年書刊資料費及業務費應占全校年度總預算之一定比
例,此預算總額不含 建築費、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圖書館並應
保留書刊資料費一定比例,以充實一般性圖書資訊及參考館藏。
伍 圖書資訊資源
十四、大學圖書館應研訂館藏發展計畫,並注重館藏特色,辦理圖書資訊
徵集事宜,並應蒐集該校出版品、教職員生著作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
十五、大學圖書館應提供本法第二條所列之各項圖書資訊,以利教職員生
獲取館內典藏及網路資源。
十六、大學圖書館應有基本館藏,包括各類通識教育、專業課程所需圖書
、學術期刊、電子資料庫等。館藏總數量各校須應視發展方向、重
點及特色,配合增設系所班及學生增長逐年成長。
陸 建築與設施
十七、大學圖書館建築之規劃設計,應就其業務需要及未來發展提出需求
書,並得組織籌建委員會負責監督審議。
十八、大學圖書館宜位於校園之適中地點,需預留擴展空間,建築與設施
應力求實用、安全、美觀、易於維護及節約能源,其設計應考量樓
板載重量、空間與動線配置、業務運作及讀者利用之安全與便利、
資料量與服務對象之成長、特殊讀者及未來科技發展。
十九、大學圖書館館舍空間配置,得視功能區分為讀者服務、技術服務、
推廣服務、行政管理、資訊系統、公共設施等空間,建築規劃設計
應考量適宜之各類空間樓板面積比例與相對位置及動線。
二十、大學圖書館館舍空間之規劃,各校得依其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重
點、服務需求及特色等考量因素,自行訂定。
柒 服務
二十一、大學圖書館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
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資源。
二十二、大學圖書館應積極推展館際及其他資料服務單位之合作事宜,促
進國內外圖書資訊之共建與共享。
二十三、大學圖書館應以大學設立宗旨為服務依歸,主動提供本法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之各項服務。
二十四、大學圖書館每週開放總時數除法規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
由各校自行訂定。
二十五、大學圖書館為提升讀者資訊蒐集與應用能力,奠定終身學習基礎
,應積極推展圖書訊利用教育。
二十六、大學圖書館應舉辦圖書館導覽、參考工具、資料庫檢索、網路資
源等圖書資訊利用相關教育活動。
二十七、大學圖書館應加強參考諮詢服務,輔導學生善於利用圖書資訊。
二十八、大學圖書館應協同教學,並得開設圖書資訊素養相關課程,提升
教學研究品質。
二十九、大學圖書館應遵循國內外通用之書目標準,編製各類型資源目錄
,提供多人同時使用,並明確顯示圖書資訊資源之位置或內容。
三十、大學圖書館應研訂電子資訊資源取用相關政策,以有效傳遞電子資
訊資源。
三十一、大學圖書館應參與圖書資訊資源聯盟、連結電子資源、提供文件
傳遞與遠距服務,以 利館外圖書資訊資源之取得。
捌 經營管理
三十二、大學圖書館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應訂定行政管理規則及服務規定
。
三十三、大學圖書館為便利交流與利用,其圖書資訊之處理應採國內外通
用標準。
三十四、大學圖書館館藏以集中典藏為原則,並應定期清點,如有毀損滅
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註銷
報廢。
三十五、大學圖書館應定期進行館藏、讀者服務及技術服務之調查統計,
實施績效評估,並據以改進服務品質。其績效評估規定另定之。
三十六、大學圖書館應注重公共關係及社會服務,與校內相關單位建立良
好之溝通管道,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