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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徵募及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圖閱字第0930002821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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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令
 (一) 志願服務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公布)
 (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10023375 號函修正)


二、目的
 (一) 充分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本館館務之推動。
 (二) 藉由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參與,推廣圖書館及資訊利用教育。
 (三) 擴大民眾回饋社會,豐富人生。


三、資格條件
 (一) 年滿十九歲至七十歲,高中 (職) 畢業以上,身心健康、儀容端正
      、口齒清晰、富親和力,愛好圖書,具服務熱忱之本國國民;惟七
      十歲以上身體健康者不在此限。
 (二) 每週服務四小時或每月服務十二小時以上者。
 (三) 服務期間至少可連續六個月;並能參加講習者。
       (凡具有特殊專才及技能者,酌予優先選錄)


四、服務項目
    本館招募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志工) 所從事之服務項目為協
    助資料整理、閱覽服務、諮詢服務、行政支援、電腦鍵檔五種,其工
    作內容如下:
 (一) 閱覽室服務臺一般性諮詢與解答:
      1.輪值各服務台。
      2.申辦閱覽證。
      3.讀者出入口管制服務。
 (二) 書刊整理:
      1.查核複本圖書資料。
      2.協助圖書資料登錄工作。
      3.協助圖書加工如排卡片、貼書標等工作。
      4.協助圖書資料上架整理。
      5.協助日文、韓文、英文、德文、法文、俄文等語文之圖書資料處
        理。
 (三) 參考諮詢、資訊檢索與館際合作。
 (四) 圖書館導覽及解說協助工作。
 (五) 圖書資料電腦鍵檔與核對。
 (六) 協助網路資源蒐尋整理。
 (七) 各種研習、展覽等圖書館推廣活動:
      1.展覽活動規劃與設計。
      2.海報及 DM 設計製作。
 (八) 協助蒐集出版資訊、書訊及徵集書刊。
 (九) 協助刊物編輯、校對工作。
 (十) 協助日文、韓文、英文、德文、法文、俄文等語文之翻譯工作。
 (十一) 一般行政事務及其他臨時性活動:
        1.檔案的整理與資料鍵檔、核對。
        2.其它。
 (十二) 志工之聯繫、宣傳、活動與檔案建立。


五、服務時間
 (一) 於本館每日開放時間內,依志工志願來館服務時間,給予適當之安
      排,每週以服務四小時以上為原則。
 (二) 志工服務時間分為固定時間 (即排班表) 與機動時間兩種,依工作
      性質與本館實際需求適時分配。


六、權利義務
 (一) 志工為無給職。
 (二) 志工服務時間應配掛識別證。
 (三) 志工應遵守本館各項規章之有關規定,並於事前簽妥工作約定書,
      共同維護志工之榮譽。
 (四) 志工在館服務期間,得依服務年資享受下列優惠:
      1.得視工作需要製發服裝、徽章、識別證。
      2.酌予補助誤餐費、交通費。
      3.志工遇有婚喪喜慶情事,本館以適當方式致意。
      4.憑證於本館員工餐廳用餐時,享受優待。
      5.價購本館出版品時,享受優待。
      6.本館館訊、簡介等相關資料之寄贈。
      7.受邀參加本館舉辦之志工訓練、聯誼和各類活動。
      8.為志工辦理團體意外保險。
 (五) 獎勵:
      志工凡持續服務滿一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由本館公開表揚,
      並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等有關機關推薦表揚。


七、報名
 (一) 報名手續:由本館現職同人推薦或自行報名,填寫『國家圖書館志
      願服務工作人員報名表』郵寄本館閱覽組或逕送本館讀者辦證處。
 (二) 報名時間:隨時報名,並查對書面資料。
 (三) 報名地點:國家圖書館 (臺北市中山南路 20 號) 。
      閱覽組辦公室 (電話2361-9132 轉分機209、202) 
       (傳真2381-5319) 。


八、參與服務
    本館依據報名者所填寫之書面資料,進行查對。查對後由本館視志工
    缺額情況,陸續連繫參與服務。


九、附則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依行政程序修正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