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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4: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大學校院學院設立及變更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四)字第1020091692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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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審核各大學之學院設立及變更,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學院設立:指增設學院。
 (二) 學院變更:指學院更名、撤銷及所屬系所之調整。


三、各校應評估系所之上是否有設立學院之必要,如需要設立學院,亦不
    宜分割過細,應衡量系所特性力求整合,並依下列原則規劃:
 (一) 符合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重點及特色。
 (二) 在相近性質系所之上設立學院。
 (三) 學院各系所符合該學院領域之發展趨勢及科際整合之需要。
 (四) 具備足夠規模之師資以推動學院、系、所教學、研究及推廣服務。
 (五) 具備足敷教學與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設備及空間。


四、各校學院之設立或變更,應提校務會議 (或所授權之會議) 審議通過
    後,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
    定,報請本部核定。
    學院設立應先專案報經本部核准後,納入學校組織規程;學院變更則
    併同學校組織規程修正報請本部核定。


五、各校因學院之設立函報本部時,應檢附校務會議或所授權之會議紀錄
    及學院系所修正對照表,私立學校並附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本部核定學院設立或變更之原則:
 (一) 學院之設立應在系所之上,系所未經核定,不得計入該學院之列。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不予核定:
      1.無醫學系、牙醫學系、中醫學系、藥學系、護理學系、醫學技術
        學系、呼吸照護 (治療) 學系、物理治療學系或職能治療學系,
        而申請設立相同名稱或含有同名稱之學院者。
      2.同系所班組分屬不同學院者。
      3.與學校其他學院性質相近者。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