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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6: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駐美各文化組蒐集教育相關資訊分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文(一)字第0940015627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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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利駐美各文化組辦理本部交辦之各
    項教育相關資訊蒐集,並平衡各組工作負荷,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情形:本原則適用於本部各單位通案洽請各國提供教育相關資訊
    案件,不適用於指定特定文化組。


三、分工原則:
 (一) 採輪流分案 (case by case) 方式,依駐洛杉磯、紐約、舊金山、
      波士頓、休士頓、芝加哥文化組之順序輪流主辦,遇其轄區特殊重
      要文教資訊時,各文化組應隨時陳報本部參考。但所蒐集資訊屬美
      國聯邦專辦或全美統一事項者,由駐美文化組辦理。
 (二) 如遇特殊議題非屬輪值文化組轄區所有之教育資訊,輪值文化組得
      知會有該資訊之文化組後,跨轄區蒐集或洽經該文化組同意後,移
      由該文化組主辦。
 (三) 如遇特殊議題為其專精或曾蒐集之議題,非輪值文化組亦得主動知
      會輪值文化組後,移由非輪值文化組主辦或將所有資訊送由輪值文
      化組彙整後,由二組共同具名回報本部。


四、應注意事項:
 (一) 各文化組輪值分工原則上由駐美文化組負責協調統合,如需移轉者
      須確認移交完成,並回復駐美文化組主辦單位移交情形。於接獲駐
      美文化組聯繫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辦理移交者,視為同意承接辦理
      。
 (二) 各文化組於回復本部時,均應副知駐美文化組。


五、統整及建立資料庫:為統整建立完整資訊,並避免重複蒐集,駐美文
    化組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各組函報本部資訊
    統整後,以電子檔傳送本部及國立教育資料館,以利本部同仁參閱及
    蒐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