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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徵求學術著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20004705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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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編譯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豐富學術著作之發行,推動學術交流
    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所徵求之學術著作,以尚未出版發行之中外文學術創作為限。


三、本館徵求學術著作採「與出版業者合作發行」或「個人編著」之方式
    ,其編著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並於國內服務,且須具下述資格之一
    :
 (一) 大專校院講師或碩士 (含) 學位以上者。
 (二) 具相當學經歷經本館認定符合前項資格者。
      若為兩人 (含) 以上合作編著,每位編著者均須具前述資格之一。


四、本館徵求之學術著作,其為與出版業者合作發行者,該著作物得為成
    稿或預約稿;其為個人編著者,僅接受電腦打字完成稿。


五、本館於每年三月底前,在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網及本館網站公告
    是項採購,另視年度計畫需要,得於同年六月底前辦理第二次採購公
    告。


六、本館辦理徵求學術著作之招標,根據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組成評選委
    員會,依企畫書、成稿及廠商承做能力等進行評選。


七、本館徵求學術著作,其為「合作發行」者,契約價金每千字 1,200元
    ;其為「個人編著」者,契約價金每千字 870  元。


八、與本館簽約之學術著作,由本館聘請專家學者審查,其相關權利義務
    ,悉依契約規定辦理。


九、與本館簽約之廠商應同意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讓與本館
    ,同時承諾對本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並保證其所編著之著作物
    內容 (含文字、圖、表等) ,無違背現行法規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情
    事,如有不實或違反情事時,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所有本館因此所
    受之損失,得請求廠商賠償。


十、本要點未規範者,悉依招標文件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