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0: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健康促進學校計畫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46300B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學校衛生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學校自行評估健康需求,結合社區資
    源,透過健康教育與活動及健康服務之實施,引導學生及教職員工自
    發及自主性進行健康管理,並藉由校園環境之配合,共同營造健康校
    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數依年度經費,由本部公告
    之。


三、實施期程:每學年度


四、補助議題及金額
 (一) 必選部分:含整體學校衛生政策、菸害及檳榔健康危害防制 (預防
      性健康行為) 議題,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依據學校衛生法辦理健康
      促進相關活動,另依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
      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
 (二) 自選部分:各校除必選項目外,可自行評估需求,加選下列健康議
      題一項或二項 (至多二項) ,每加選一項議題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性教育 (含愛滋病防治) 、安全教育急救、用藥安全及藥物濫
      用防治、健康體位 (含健康飲食及健康體能) 、視力保健、口腔衛
      生、心理健康促進、傳染病防治、消費者健康。


五、經費編列及支用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六、申請流程
 (一)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所屬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
      1.地方政府應邀集衛生行政機關、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團體研提推
        動轄區健康促進學校年度計畫 (格式如附件一。撰寫頁數得少於
        十頁) ,並經學校衛生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2.有意願積極推動健康促進業務,且願意接受健康促進學校輔導團
        輔導、參觀之學校,得撰寫計畫申請表 (如附件二) 及計畫一式
        三份 (撰寫格式及範例說明如附件三,範例如附件四,或參考台
        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示範學校範例,網址http://www.allschool
        .com.tw)  。但不得全盤引用範例,計畫撰寫頁數得少於十頁,
        並附電子檔一份,送地方政府彙整及進行初審作業。
      3.地方政府備妥年度計畫、各校計畫 (含申請表) 、審查結果表 (
        如附件五) 各一式三份及電子檔一份,裝入信封袋,於信封上黏
        貼清單 (如附件六) 並勾選所備資料,寄送時間及地點,由本部
        公告之。
 (二) 本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意願積極推動健康促進業務,且願
      意接受健康促進學校輔導團輔導、參觀之學校,得撰寫計畫申請表
       (如附件二) 及計畫一式三份 (撰寫格式及範例說明如附件三,範
      例如附件四,或參考台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參考示範學校範例,網
      址 http://www.allschool.com.tw) 。但不得全盤引用範例,計畫
      撰寫頁數得少於十頁) ,並附電子檔一份,裝入信封袋,於信封上
      黏貼清單 (如附件六) 並勾選所備資料,寄送時間及地點,由本部
      公告之。


七、評審項目及配分:地方政府及本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資料送達
    後,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將依附件七之審查表進行審查作業。願意成
    為示範學校者,將考量酌予加分。地方政府得自訂初審相關事項。


八、配合事項
 (一) 中央機關:
      1.建立資源、教學等網絡平台。
      2.成立輔導諮詢小組並辦理巡迴輔導。
      3.辦理教育訓練及製作多媒體等教材。
      4.辦理記者會、媒體宣導等活動。
 (二) 地方政府:
      1.定期召開學校衛生委員會委員會議。
      2.結合府內各單位協助學校營造健康校園 (例如成立健康促進學校
        輔導團) 。
      3.提供所需行政資源及修正相關規定。
      4.協助輔導人員辦理相關業務。
      5.辦理各項健康促進學校活動。
 (三) 學校:
      1.每學期辦理實施前後成效評價。
      2.將健康促進融入教學課程及學校規約。
      3.充實健康促進相關之硬體設施。
      4.辦理教師健康教學相關研習。
      5.辦理教職員工健康活動或社團。
      6.結合社區或家長組織建立健康網路。
      7.辦理班際、校際健康相關展覽或觀摩。
      8.於校刊或校園佈告等刊登健康相關之文章或資訊。
      9.協助學生組織自發性健康倡導團隊,進行健康宣導及同儕管理。
     10.其他創意、活潑、具體之健康教育相關活動或行動研究。


九、獎勵措施
 (一) 獎勵對象以遴選之學校,於執行半年後願意接受評核者為主 (本部
      將另行調查意願) 。
 (二) 經評核績優者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1.補助款:得用於推動健康促進活動。
      2.行政獎勵:參與本計畫盡責、有功人員,由權責單位予以敘獎。
      3.公開表揚。
      4.參加國際相關會議,宣導我國推動經驗。


十、其他事項
 (一) 地方政府應將本要點轉送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 學校執行之內容應質與量並重。原則上不鼓勵大量活動舉辦,強調
      教學融入課程及學校常規;不重活動型式,而重視活動內容。
 (三) 核定之示範學校將作為該市、縣 (市) 之觀摩學校。必要時,並於
      相關研習訓練等活動分享其辦理之經驗。
 (四) 地方政府應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
      辦理,提出一定比率之配合款,用於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