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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九十四年度鼓勵中小學教師從事行動研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一)字第0960502669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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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第二期教育促進行動方案。
 (二) 教育部頒健全師資培育與教師進修制度中程計畫。


二、目的:
    鼓勵中小學教師從事「行動研究」以解決學校實際問題。


三、補助對象:
    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台灣省各縣 (市) 政府、金門縣政
    府及連江縣政府。


四、補助原則:各校教師從事行動研究所需費用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業務費:
      1.出席費:每人次最高二千元。
      (1) 依據「各機關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規定」辦理。
      (2) 應以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專案研究性質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
          者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則不得支給出席費。
      (3) 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本項費用。
      (4) 全部邀請人數以不超過二十人為原則。
      2.問卷調查訪問費:依訪查內容難易而訂,每份以不超過二十元為
        限。
      3.郵費:依郵寄問卷份數計列。
      4.印刷費:有關問卷、研究報告、研究統計資料等之印製費用,依
        實際需要編列,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5.資料蒐集費: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
        為限,擬購之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附於計畫申
        請書中。
      6.電子計算機使用費:包括問卷資料之登記、資料處理及統計等。
 (二) 差旅費:
      1.包括研究資料蒐集調查、訪問及相關會議等,依實際需要編列並
        依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2.已支領訪查費者,不得支領短程車資。
 (三) 雜支:
      1.按總經費百分之二編列。
      2.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錄音
        帶、資料夾、郵資、便當等等。
      3.每校每年申請金額以十五萬元為限。 (如預算經費不足或有特殊
        情事時,得由本室衡酌實際情形,予以減成支給)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二月十五日。
 (二) 審查方式:委外審查。
 (三) 國民中、小學所提之行動研究計畫併同使用經費概算表逕送各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初審彙整後,備文函送本部中部辦公室;各國立暨台
      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則由學校備文逕寄本部中部辦公室。 (因經
      費有限,一校以提報一案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經審查通過接受補助之行動研究計畫經費,應於九十四年四月底前
      檢據送本辦公室核撥款項,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
      畢,若有餘款一併繳回。
 (二) 同意研究之全部內容,無償提供本部或指定單位彙集成書或光碟,
      送交學校作為教育推廣之用,不得轉載或為私人作為。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第一階段:填報成效檢核調查表
      各受補助單位於十月十五日前完成行動研究報告並填報成效檢核調
      查表。
 (二) 第二階段:成果發表
      1.參加行動研究計畫之教師其研究成果經審查獲遴選為優等者,由
        本辦公室辦理分區成果發表會予以獎勵。
      2.教師行動研究報告,得報經縣市政府評定等第列入升遷、調動、
        考試之加分參考。
      3.參加本項行動研究工作,得視其績效報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
        權責敘獎。
 (三) 第三階段:檢討與回饋
      針對補助項目實施計畫、經費運用、執行成果,隨時檢討、追蹤考
      核,並列入編年度預算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