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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9: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大學校院推動國際化補助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通字第1070021764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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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大學校院國際化,鼓勵招收外國學生
    ,促進國際交流及提升大學國際競爭力,引導學校朝質量並重之方向
    發展國際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得提出申請:
(一)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事項,且未獲本部發
      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規定補助者。
(二)招收外國學生(包括修讀學位生、交換生、訪問生、實習生及學華
      語生;不包括僑生、大陸及港澳地區學生)達五十人以上,其學生
      人數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一。
(三)定有外國學生入學相關規定(包括語言能力、入學前學業成績及審
      核程序等)。
(四)校園雙語環境建置情形達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如附表二)
(五)推動下列國際合作交流相關措施並有具體成效:
      1.設立辦理國際化事務之專責單位,並建立完善之外國學生支援輔
        導系統。
      2.定有獎勵學生出國研修、交換或雙聯學制之機制。
      3.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前一年度曾主辦或協辦國際學術會議等活動。


三、申請作業及計畫內容:
(一)申請作業:
      各校應審慎評估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等,並依申請格式擬
      訂計畫,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送申請計畫書及自填項目
      表,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書未臻完備者,不予受理。
(二)計畫內容:
      1.學校發展國際化整體性目標。
      2.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之具體目標、招生現況及成效。
      3.提升各項英語能力教學及課程改進方案。
      4.參與海外國際教育展及教育者年會等各項國際學術合作交流辦理
        情形。
      5.計畫具體實施策略(包括外國學生入學條件、提供獎學金之篩選
        機制、對外國學生之生活、住宿及課業輔導措施等)。
      6.相關行政配套機制(包括學校成立專責單位、華語中心、建置友
        善校園及雙語化環境等配套措施)。
      7.申請補助經費之用途明細項目及額度。
      8.計畫實施之具體效益及評估指標。
      9.本計畫與現行已進行中之校內外相關整合計畫之關聯性及後續性
        計畫構想。
      10. 其他。


四、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各校所提計畫,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2.審查小組委員視計畫之卓越性、可行性、前瞻性、國際性及前一
        年度辦理成果審查後擇優核定補助經費額度,每校至多補助金額
        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經審查未通過者,不予補助。
(二)審核指標:
      1.學校發展特色與優勢:
     (1)訂定符合本校發展特色及競爭優勢之全校性國際化具體目標。
     (2)整體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2.招收外國學生:
     (1)外國學生總量、成長情形、國籍分佈及就讀大學部或研究所之
          比例等。
     (2)學校整體國際化發展策略與招生重點措施之關聯性。
     (3)外國學生入學條件之審核方式(包括語言能力或入學前學業成
          績等)。
     (4)外國學生之休、退學情形及學習成效。
     (5)提供外國學生獎學金之審核機制。
     (6)外國學生畢業後流向。
      3.加強課程改革:
     (1)推動全英語授課課(學)程改革之機制。
     (2)開設全英語授課課(學)程之情形。
     (3)全英語授課課(學)程之外籍教師參與情形。
     (4)全英語授課課(學)程之授課對象及本、外國學生修讀情況。
     (5)獎勵本國教師以全英語授課之作法。
      4.落實國際合作:
     (1)與國外學校實際執行合作計畫情形。
     (2)與國外學校交換教師、學生或職員之辦理情形。
     (3)曾主辦或協辦國際學術會議等活動。
      5.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五、執行期程:
    本計畫經費執行期程為當年度二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六、經費使用原則:
(一)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除應依本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二)經費編列及使用原則:
      1.各校應填具經費需求表,內容包括總經費、人事費及業務費等。
        人事費不得逾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差旅費不得超過補助經費
        之百分之十;差旅費有不足者,應由各校自行籌措。
      2.總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與學校配合款分開填報,各校應提出總
        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之配合款(本部補助款與學校配合款之比例
        為一比一)。
      3.補助經費項目不包括建築經費、設備經費、紀念品、增聘專任師
        資經費與計畫主持人研究費等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
        等。
      4.人事費僅為依本補助經費所增聘之專任、兼任研究助理,以二人
        為限(學校行政人員不得兼任本計畫之專任、兼任研究助理);
        其薪資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辦
        理,並得核實編列專任研究助理之勞保及健保費;計畫助理之勞
        退基金或離職儲金,得於業務費項下編列支應。
      5.本計畫經費預算,需編列雜支經費者,以占計畫業務費之百分之
        六為限。
      6.人事費不得流入及流出。
      7.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8.本計畫聘任支援教學與研究之兼任師資,除薪資標準及相關規定
        ,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理外,其餘各用
        途別科目支給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
        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三)經費執行情形查核:
      本計畫應於計畫執行期程辦理完畢,不得辦理展延;經費使用率應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成者,將列為下年度補助之參考依據。
(四)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計畫經費收支,不得移作他用。
      2.各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及
        財物處理。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
        理。
      3.全程計畫執行結束後,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各校應於計畫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將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結
        餘款及全期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函送本部核結。各計畫原始憑證應
        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原始憑證應貼於
        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有英文名詞者,應附註中文,並經計
        畫執行學校首長及有關人員(例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
        收或保管及計畫主持人)等蓋章。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執行學校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依本部規定格式,提出年度全
      期成果報告,並建置專屬成果網站,且隨時更新執行成果,俾利本
      部隨時查核;另視各校辦理情形,本部得委請學校規劃辦理計畫成
      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執行成果與經驗交流。
(二)獲補助經費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本計畫之
      目標,其辦理成效將列為本部次一年度補助參考依據。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計畫內所購置之非消耗性設備,計畫執行學校於計畫完成後,或因
      故無法繼續執行時,由本部視實際需要,商請計畫執行學校撥借其
      他機構使用,以免閒置。
(二)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如經本部發現
      有違規情事,得追繳補助經費。
(三)各校招收外國學生之績效,亦將列入大學評鑑及私立學校整體校務
      發展獎補助審核之重要指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