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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圖總字第0960002413B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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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至第八條
    及檔案法有關檔案應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應用之檔案,本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
    ,應於申請書 (附件 1) 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
    之,經審核後辦理。


三、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者,本館得拒絕其申請。


四、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 (附件 2)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辦理。


五、本館檔案管理單位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會業務承辦單位予
    以審核,並為准駁之決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之方
    式或要件不備,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
    者,本館得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六、檔案因老舊不堪翻閱時,依檔案法第十八條第七款之規定,為維護公
    共利益,本館得拒絕申請。


七、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
    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敘明理由通知檔案管理單
    位。


八、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為審核檔案應用之申請借調檔案原件時,應填具調
    案單並完成下列程序後,向檔案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一) 本館人員借調之案件為個人承辦業務時,其調案單須經該單位主管
      核准。
 (二) 本館人員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先經該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承辦
      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館權責長官核准。
 (三) 機關間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應由業務單位依來函簽報本館權責
      長官核准後辦理。
 (四) 本館或機關間調案僅申請請求閱覽時,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三款規定
      辦理。


九、申請人應於收到審核通知書(附件三)後經與本館檔案管理人員商定
    之時間內至本館應用檔案;其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
    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檔案管理人員查驗審
    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填妥閱覽室使用登記表(附件
    四)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十、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一) 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 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
      用。
    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抽離或遮蓋部分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附件
    5) ,告知申請人。


十一、申請應用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
      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
      記應用情形後先行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另定日期再行調閱。


十二、檔案應用完畢,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場檢視歸還檔案是否完整及有無
      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檔案法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
      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後,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六)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前項之收費,本館應開立收據交與申請人。


十四、(刪除)


十五、(刪除)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