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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國(二)字第0970255767E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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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
(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三)照顧文化資源不足地區及相對弱勢族群學生。
(四)實現「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正義原則」之精神。


三、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一)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二)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新移
      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三)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四)中途輟學率偏高。
(五)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六)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四、補助項目
    本要點之補助以下列項目為限,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
    分別補助,其指標與補助項目對照表規定如附表一:
(一)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二)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
(三)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四)修繕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五)開辦國小附設幼稚園。
(六)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七)充實學童午餐設施。
(八)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九)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五、補助基準
(一)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附表二。
(二)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與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對
      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於十月十日前,積極辦理學校指標
      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二)學校提出申請:
      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
      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計畫需求補助,並於充分討論後,報直轄
      市、縣(市)政府初審。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1.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初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
        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
        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
        核。
      2.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
        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
        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
(四)本部複審:
      1.本部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直轄市、縣
        (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直轄市
        、縣(市)政府補助需求之彙整。
      2.本部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
        款。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本部核定結
      果轉知各校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形。


七、審查原則
(一)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二)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考量學校實
      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之符合性及
      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請補助項目錯誤或
      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四)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五)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六)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延續性及
      執行之實際效益。
(七)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導外,以
      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雜支(含獎品)以不
      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
      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不足
      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訪視計畫,就各項指標與補
      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管考辦法,並建立
      電腦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畫。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小組,赴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了解計畫執
      行成效,或納入年度統合視導項目,依計畫期限至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訪視。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