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7: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學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選送學生赴國外學校從事華語文實習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文(二)字第0980057666C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提升國內大學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學生在
    海外從事華語文教學之專業能力,鼓勵各校推動學生赴國外各級學校
    從事華語文教學之實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外學校,指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
    之各級學校,不含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之學校。


三、補助對象
    設有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之公私立大學 (以下簡稱學校) ,不含中國
    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


四、補助經費為部分補助,其項目如下:
(一)臺灣與實習地點間最直接航程之本國籍班機往返經濟艙機票,無本
      國籍班機者,得改搭外國籍班機。
(二)依計畫重要性及實習學校提供之相對待遇酌予生活補助費。


五、學校選送之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須為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在學學生或已修畢華語文教學學程二十學
      分之在學學生。
 (二) 未曾獲本部或其他單位相同性質之補助。
 (三)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本國學生。
 (四) 學校所定具獨立華語文教學實習之能力。
 (五) 在國外學校之實習期間自教學之月起算至實習結束當月為止,至多
      以一年為限,不得延長;實習期間累計之課堂教學時數應達一百小
      時以上。


六、申請補助之學校,除有特殊情形經本部同意者外,應依本部公告受理
    日期,檢送申請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或申請資料
    不完備者,本部不予受理。


七、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申請表:含實習計畫名稱 (如前往國家、實習學校、實習對象、教
      學類別) 、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實習學校提供待遇、申請學校為
      學生安排之輔導措施及其以往辦理類似計畫之績效、申請案預期效
      益及評估指標等。
 (二) 實習學校同意函:應敘明聘期、待遇 (含薪資、住宿、醫療保險或
      其他津貼等) 、每週教學實習時數及其他工作負擔等。
 (三) 學校遴選方式及遴選基準。
 (四) 申請補助經費之用途明細及額度。
 (五) 其他相關資料。


八、審查原則
    各校所提計畫書,由本部組成審查委員會依下列原則進行審查:
 (一) 整體計畫之預期績效評估 (願景) :包括選送目的、選擇之國外學
      校是否適切 (該校對國外華語教學推廣之重要性) 、選送人數之規
      劃、選送學生對華語教學及學習效果提升及選送計畫對海外華語文
      教學未來發展之預期等。
 (二) 校內所訂定之選送規定:包括校內甄選程序及方式、甄選作業是否
      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
 (三) 配合本補助相對之鼓勵措施:如學校配合經費及訂定相關之獎助及
      鼓勵規定等。
 (四) 雙方學校提供選送學生之待遇、協助及輔導等措施。


九、獲補助之學校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如有變更,應事前報經本部同意,
    本部未同意或獲補助之學校取消辦理時,學校應退還已領訖而未履行
    之補助經費。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補助經費採一次撥付,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本部計畫經費使
    用原則與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成效考核
   (一) 獲補助之學校應於申請之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彙整計畫執行報告一
        份送本部,並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其辦理成效將
        作為本部次一年度補助參考依據。
   (二) 獲補助之學校應規定學生於實習期滿後返國,並於實習期滿後二
        個月內提出實習報告,由獲補助學校審核後公告於各校專設網頁
        ,俾利本部隨時查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