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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駐日本代表處設置臺灣研究講座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文(一)字第0980225563B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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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增進日本大學生對臺灣之認識與瞭
    解,吸引更多日本大學生研修有關臺灣課程,於我國駐日本代表處設
    置臺灣研究講座,遴選優秀之大專校院教師或研究人員赴日本大學講
    授宣達臺灣之法律、政治、經濟、社會、歷史及人文等課程,並闡述
    臺灣外交政策與理念及進行臺日政經文化交流之研析,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遴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國內現職專任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能以日語講授課程
      者,同時在法律、政治、經濟、社會、歷史及人文等領域內進行臺
      灣研究有具體成果,並受日本學界肯定者為最優先考量;兼具外交
      職系相關學門領域(政治、外交學系)者尤佳。
(三)符合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所定資格者。


三、申請日期:自十一月二十五日至十二月五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已填妥規定格式之報名表(如附件)正本二份。
(二)個人簡歷二份(須含現職、學經歷、論文著述列表及曾獲其他榮譽
      獎項等)。
(三)最高學歷證書及現職證明影本二份。
(四)具備日語授課能力之證明文件二份。得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以資證明
      :
      1.在日本獲得學位證書影本。
      2.曾在日本擔任教學或工作之經驗(須附日本聘用機關之聘書影本
        )。
      3.日本語測驗成績(成績單影本)。
      4.其他可供審查確認具備本項條件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研究論文或研究報告
      等原件或影本一式二份(以三篇為限)。
    申請人所送申請資料,審查完畢後,不另寄還,如屬珍貴資料,得以
    影本送審。


五、遴選方式:資格審查合格者,由本部通知面談,並由本部、外交部、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專家學者組成七人小組遴選。獲選人名單於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獲選人應與外交部辦理簽約事宜。


六、工作內容: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四次,輪流於我國駐日本代表處指
    定之日本各大學講授臺灣研究課程(一學年四學分,每堂二節約九十
    分鐘;課程內容由前述領域中任選)。未授課時(包括寒暑假)應於
    我國駐日本代表處上班,從事講學準備或相關研究分析,提供我國相
    關機關參用。


七、待遇:
(一)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審定等級,並按駐外人員待遇標準支
      給。
(二)在日本授課期間,如支領日本各大學鐘點費或津貼,應依規定繳庫
      。


八、派用期限:由外交部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行政
    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借調事宜,其
    原職應經原服務學校或機構同意留職停薪,自每年四月一日起至次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以一年為限,按年簽訂契約。期滿視其工作成效及
    業務需要,得續借調一年,並以一次為限,借調期滿應即歸建原服務
    學校或機構。


九、給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核給。


十、考核(成):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之考核(成)與工作績效由駐日本
    代表處負責辦理,並經外交部核定。


十一、年資:
  (一)公保年資仍採計。
  (二)借調駐日代表處期間年資,須經銓敘部審定合格並依法繳交公務
        人員退撫基金者,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
        理退休時,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