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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6: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編配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040047210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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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之事
    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公立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規定
    如下:
(一)學校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八小時、副教授九
      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時、講師十小時為原則:
      1.二年制專科學校與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及五年級之教師。
      2.兼教二年制專科學校與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及五年級之教師。
(二)學校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九小時、副教授十
      小時、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時、講師十一小時為原則:
      1.兼教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者。
      2.兼教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與五年級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
        者。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教師,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十小時、副
      教授十一小時、助理教授十一至十二小時、講師十二小時為原則。


三、學校除依前點規定編配授課時數外,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酌本校特殊條件,自訂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方式,並以專
      任教師一學年或二學年之每週授課時數平均計算;超支鐘點費之發
      放應核實計算支給。
(二)專任教師於週一至週五下午六時前之時段,每週超支鐘點不得超過
      四小時,超過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下午六時以後及週末假日,
      由各校自行參酌相關條件及教師合理負荷自行規範;擔任師資培育
      課程實習指導教師之實習指導鐘點以四小時為限,並不計入超支鐘
      點。
(三)以研究、參與產學合作或技術研發為主之專任教師得彈性調整授課
      時數。
(四)兼任行政職務者,得依職級核減授課時數二小時至四小時。
(五)得依特殊條件及資源彈性調整授課時數,並以每週授課時數不得低
      於三小時為限。


四、學校應衡酌財務及人力調配狀況編配教師授課時數,因彈性調整授課
    時數所增加之超支、延聘或兼職教師鐘點費用,於年度決算發生短絀
    時,本部不另行補助。


五、以研究、參與產學合作或技術研發為主之專任教師,其認定基準及彈
    性調整授課時數之原則,應經校務會議決議後,並報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