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9 06: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法律專業科目教學改進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70077519G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大學法律專業科目教師教學與研究結
    合,鼓勵其組成教學研究團隊,使之透過合作與討論,撰寫具有本土
    法學實踐經驗、理論與案例並重之教材,設計對話式教學方法,培養
    學生認同現代法治觀念、獨立思考能力、應用法律及創造法律之能力
    ,以提升法學教育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大學法律相關系所教師並擔任計畫申請人及主持人。
(二)申請補助計畫應依第三點所定法律科目,邀請同校或跨校教師或其
      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組成計畫團隊,成員以二人到三人為原
      則,除計畫主持人外,其餘成員為協同主持人,由主持人綜整計畫
      內容後代表提出。
(三)無適當申請案時,本部得視該年度審查結果,邀請合適單位補助其
      辦理。


三、補助項目:
(一)A 類計畫:分傳統法學專業科目及新興發展科目二大類,就每一類
      科考量區域平衡及專業研究重點之發展需求,擇優補助,每一類科
      補助以不超過四案為原則。
      1.傳統法學專業基礎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事法
        、訴訟法、法制史、法理學、法社會學等科目。
      2.新興發展科目:指經濟法、教育法、傳播法、智慧財產權法、社
        會法、勞工法、環境法、法律與企業、法律與科技、法律與醫療
        、法律與文學、法律與性別等科目。
(二)B 類計畫:以提升及協助 A  類計畫之發展為目標,由經本部評定
      為 A  類計畫之績優者或本部主動邀請之合適單位辦理。


四、區域界定:
    按主持人服務學校之所在縣市,依下列規定,分北、中、南三區受理
    申請。每一區域以補助五案以上為原則,並視各區申請情形及計畫內
    容可行性,決定其餘得補助之案件。本部亦得視各區申請及審查結果
    ,建議補助案件之調整或合併。
(一)北區:基隆縣、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金門縣
      。
(二)中區:苗栗縣、台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
(三)南區: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高雄市、
      屏東縣、澎湖縣。
(四)東部之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之學校,得自由選擇以前三款之任
      一區域申請。


五、計畫期程:
(一)A 類計畫:自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為期八個月。但有變動者,依
      本部網站公告為準。
(二)B 類計畫:依公告日期為準。


六、計畫執行內容:
(一)計畫討論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討論計畫分工、成果發表
      會內容規劃、該計畫主題在台灣教學現場之困境及改進之道。
(二)撰寫教材:
      1.傳統法律專業基礎科目教材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該專業科目所牽涉之我國基本法規範架構及相關理論(至少包
          括八個單元)。
     (2)應以與本規範架構有重要關係之本土案例作為理論說明之背景
          與基礎,並以與計畫之各區域有關之實務案件為優先,必要時
          得以補充外國案例,其為假設性案例者,應與本國生活情狀相
          結合。
     (3)規範架構、理論及本土案例間之關聯性。
     (4)教材於課程中如何應用之說明,如討論題綱、活動設計、引導
          式辯論設計或其他有助於在課堂上進行對話、訓練學生邏輯推
          演能力之設計。
     (5)課程之作業或其他評量方法,並應以發展學生學習興趣為目的
          。
     (6)參考書目。
     (7)網路資源介紹。
      2.新興發展科目教材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該新興發展領域之重要性。
     (2)新興發展科目在我國之法規範架構(至少包括六個單元,依學
          科屬性規劃)。
     (3)現有法規範之不足或改進之道。
     (4)應以與本規範架構有重要關係之本土案例作為理論說明之背景
          與基礎,並以與計畫之各區域有關之實務案件為優先,必要時
          得以補充外國案例,其為假設性案例者,應與本國生活情狀相
          結合。
     (5)規範架構、理論及本土案例間之關聯性。
     (6)教材於課程中如何被應用之說明,如討論題綱、活動設計、引
          導式辯論設計或其他有助於在課堂上進行對話、訓練學生邏輯
          推演能力之設計。
     (7)課程之作業或其他評量方法,並應以發展學生學習興趣為目的
          。
     (8)參考書目。
     (9)網路資源介紹。
(三)教材撰寫注意事項:
      1.以中文為之。
      2.各單元文字介於八千字至一萬字之間,應包括下列內容:
     (1)單元名稱。
     (2)單元法規範之理論與發展,並自本土觀點出發為說明。
     (3)相關重要案例,包括下列項目:
          說明案例選擇之原因。
          在相關單元中有何重要案件;以國內為主,得輔以國外案例
            。
          案例之重要內容。
          該案例對於該法規範之意義與影響。
     (4)理論及案例如何在教學中呈現:
          重要之議題。
          思考問題之方向。
          活動設計,如分組討論、角色扮演、問題對答可能等。
     (5)單元之教學評量方式。
          單元作業設計。
          考題設計。
          參考答案。
(四)成果發表會:應於計畫結束前辦理完竣,得以發表會或座談會形式
      為之。


七、申請方式:
    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以郵戳為憑),由計畫主持人所屬學校備函檢
    附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一式六份,以郵寄方式寄到本部指
    定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八、審查作業:
(一)本部組專案小組進行審查。
(二)本部得視審查之須,邀請計畫主持人到部簡報,並對計畫書之執行
      提出修正建議。
(三)計畫審查完畢,計畫書不予退還。
(四)審查原則:
      1.計畫主題推動之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2.計畫成員專長及成員對主題之熟悉度及過去開課情形。
      3.計畫內容與計畫補助要點之執行重點切合度。
      4.計畫成員參與教學研討及其他相關經歷。
      5.經費需求之妥適性。
      6.地區平衡性及跨校整合性。


九、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A 類計畫每案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B 類計畫以每案
      補助八十萬元為原則。本部補助經費限於人事費、業務費及雜支。
      人事費以補助計畫主持人一人、協同主持人二人、兼任助理一人至
      三人為限。
(二)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標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執行。
(三)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除經審查會議決議其具特殊性者外,各
      受補助學校應另行提撥配合款,其額度應為本部補助額度之百分之
      五以上。


十、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核撥:於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具經費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
(二)經費核結:計畫經費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備齊經費結算
      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十一、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負責計畫之管考。
  (二)期中成果考核:獲補助計畫應於本部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備齊教
        材大綱,送本部審核,必要時本部得邀請計畫主持人參與會議,
        針對教材內容之撰寫提出修正意見。
  (三)成果報告:
        1.計畫成果:申請人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備齊計畫成
          果送本部。
        2.成果發表:本部得視實際情形另行辦理成果發表會,接受本補
          助之計畫成員應配合參與。
        3.計畫執行情形,得列入後續相關計畫補助經費之參考指標。
        4.完成之計畫成果,本部得將其大綱上網。
        5.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6.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著作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
          理。
        7.計畫成果之內容如有引用他人之圖文或照片者,受補助人應取
          得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使用。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或通知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