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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9 06: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影像顯示科技人才培育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70077519M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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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及本
    部影像顯示科技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中程綱要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鼓勵大學推動影像顯示人才培育,建立資源共享平台,營造優質之
    教學環境,有效整合及運用大學校際資源,發展跨校性整合及產學合
    作,協助區域內學校提升及改善教學品質為目標。


三、補助對象
    公私立大學。


四、執行項目
(一)計畫推動辦公室計畫
      1.整體計畫之方向規劃、協調、推動及管考。
      2.特色人才培育中心與電子知識交換平台之行政支援及查訪。
      3.影像顯示科技優良教材評選及整合型教材編寫。
      4.專題實作競賽與工作觀摩會之協助。
      5.影像顯示國際交流(邀請國外專家來台開授短期課程)之推動。
      6.電子報之編輯。
      7.產學競賽獎之協調與協助推動。
(二)特色人才培育中心(以下簡稱特色中心)計畫
      1.主要執行任務:
     (1)提供特色中心之各夥伴學校行政支援、諮詢、查核及督導。
     (2)建立共同實驗室並提供各特色中心及夥伴學校使用。
     (3)建構具特色之產學合作資源平台。
     (4)中心知識平台之整合、維護及配合電子報之編輯。
     (5)國中小學向下紮根計畫之推動(辦理中學教師研習或專題演講
          等活動)。
     (6)專題實作競賽之初賽及複賽。
     (7)建立區域內參與師生之後續成效追蹤機制。
     (8)編寫優良教材。
     (9)支援計畫推動辦公室各項行政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2.專案執行項目及內容:
     (1)工作觀摩會。
     (2)創意展示中心。
     (3)種子師資培育進階班。
     (4)影像顯示科技研討會。
     (5)專題實作競賽:
          包括初賽、複賽及決賽。
          配合計畫辦公室辦理產學競賽獎決賽。
     (6)邀請國外專家來台開授短期課程:
          國外專家應具影像顯示科技相關之國際知名研究及教學聲望
            ,並來臺教授九小時以上。
          除進階種子師資培育計畫外,每一特色中心限邀請一名,並
            應提供專家履歷、開課計畫及經費需求。
(三)電子知識交換平台計畫
      1.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之系統整合
        ,現有系統效能之維護及提升。
      2.進階平台功能之建置。
      3.影像顯示科技資料庫之整合。
      4.影像顯示科技學習題庫及評量,利用設計題庫並進行線上互動測
        驗方式,以統計本計畫執行成效。
      5.與各特色中心知識平台之整合。
      6.電子報之編輯、發行及計畫消息之發布。
      7.支援計畫推動辦公室各項行政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五、計畫期程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計畫申請方式
(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備計畫申請書一式十份及電子檔以快
      遞逕寄至本部指定地點,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申請時間如
      有調整,依本部之公告辦理。計畫審核完畢後,計畫申請書不予退
      還。
(二)前款計畫申請書及表件得於本部顧問室 http://www.edu.tw/EDU_W
      EB/Web/CONSULTANT/home.htm  及影像顯示科技人才培育計畫網:
      http://www.fpd.edu.tw/index.jsp 下載。


七、申請注意事項
(一)符合先導型計畫要求,配合擬定重點工作項目,富創意並具體可行
      。
(二)跨校、跨科系師資及設備整合:採特色中心與夥伴學校之互動模式
      ,特色中心應強調特色共用教學實驗室之規劃及長期空間使用之承
      諾。空間所需經費,本部不予補助。
(三)有效利用既有資源:強調有限資源做最有效之整合運用,如何有效
      利用現有儀器設備與資源,應具體表達於計畫書中。
(四)申請計畫應詳列參與學生畢業後追蹤機制。


八、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特色中心計畫,每案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四百萬
      元。電子知識交換平台計畫,每案每年補助額度以一百萬元為上限
      。特色中心計畫以補助經常門及資本門費用為原則。申請專案執行
      項目者,應另提出相關計畫,並以補助經常門中之業務費及雜支費
      用為原則。
(二)除計畫推動辦公室之計畫為全額補助外,其餘計畫為部分補助,各
      校應提撥相對配合款,每年不得低於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為原
      則。
(三)各計畫經常門費用之補助得包含人事費、業務費及雜支,除計畫推
      動辦公室之計畫外,有關人事費之補助以不超過四人為限。
(四)其餘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由本部邀請產業界、學術界及研究界之相關專家學者審查,必要
        時得請申請學校進行簡報。
      2.計畫推動辦公室之申請學校應配合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並
        於審查結果核定後一個月內檢送修正後之計畫書一式二份及電子
        檔逕送本部備查。
      3.特色中心及電子知識交換平台計畫之申請學校應配合審查意見修
        正計畫書內容,並於審查結果核定後一個月內檢送修正後之計畫
        書一式二份及電子檔逕送計畫推動辦公室備查。
(二)審查內容
      1.計畫推動辦公室計畫
     (1)上一年度執行績效。
     (2)計畫推動策略是否符合中程綱要計畫之規劃。
     (3)計畫管理及執行管考規劃得否有效推動中程綱要計畫之規劃。
     (4)各項工作規劃、內容及其執行方式是否妥適。
     (5)各項工作參與人員是否妥適。
     (6)人力配置及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7)預期績效是否適切。
      2.特色中心計畫
     (1)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之參與程度、分工及合作。
     (2)計畫主持人過去推動本部教學改進計畫或教學資源中心計畫之
          表現。
     (3)整合跨院或跨校相關學程或課程之情形。
     (4)特色中心與夥伴學校間之分工及互動情形。
     (5)共用教學實驗室之規劃及執行。
     (6)學校配合措施。
     (7)產學合作資源平台之規劃及對外資源開發。
     (8)特色中心知識平台網站之建立及開放成效。
     (9)具體之推廣及服務措施。
      3.電子知識交換平台計畫
     (1)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之參與程度、分工及合作。
     (2)計畫主持人過去推動本部教學改進計畫或其他計畫之表現。
     (3)計畫架構執行之妥適性。
     (4)社群網站規劃之妥適性。
     (5)推廣活動規劃之妥適性。
     (6)線上學習規劃之妥適性。
     (7)特色中心網站整合與技術支援。
     (8)管理與評估機制。


十、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請撥作業:
      1.審查通過之學校應備請款領據並明列計畫名稱、經費核定表及基
        本聯絡方式等文件,免備公文郵寄本部。
      2.學校應於收到本部核定公文後自發文日起六十日內辦理請款事宜
        ,除因故延遲,經本部同意者外,未於規定時間內檢送前目文件
        辦理請款者,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二)核銷作業:各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作業,並將
      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結餘款函送本部核結。
(三)其他經費請撥及核銷事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十一、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計畫督導及考核
        1.特色中心應負責夥伴學校執行狀況之督導、定期辦理諮詢及查
          訪。
        2.計畫推動辦公室負責特色中心及電子知識平台執行狀況之督導
          及查訪。
        3.視計畫執行狀況,考核作業時間另行通知。
  (二)成果報告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特色中心及電子知識交換平台計畫學校應
        繳交計畫成果報告及電子檔至計畫推動辦公室進行期末審查,必
        要時得請受補助學校進行簡報。計畫推動辦公室彙整各計畫及整
        體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送本部另作審查。
  (三)學校對本案各項行政程序(請領款、報銷及繳交相關資料等)之
        配合度,亦為審查考核指標之一。
  (四)成果考核結果作為計畫進退場及下年度補助額度之參考。


十二、其他
  (一)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
        原則歸屬受補助學校所有,其著作授權、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及
        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受補助學校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
        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如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計畫執行人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學校應協助調查參與本計畫之畢業學生動向。
  (四)計畫所購置之儀器設備(遠距教學設備除外)應以集中於特色中
        心所購置之特色共用教學實驗室內為原則,以利影像顯示科技相
        關課程長期教學之用。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或核
        定通知書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