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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會(三)字第 1100173505 號函
法規體系: 會計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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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撙節支出與儘量利用本部所屬機關(
  構)現有相關設施之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構):依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院授主會三字
     0九五000五五九九號函規定,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所
屬公
     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及政府
捐助基
     金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二)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指各執行計畫之定義或申請條件所定
     ;其未規定者,指科技部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
業要
     點第二點所定之下列四類。但不包括僅邀請國外人士來
我國演
     講及授課者:
     1.第一類: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
      組織聯合舉辦之國際大型學術會議。
     2.第二類: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正式認可在
      我
國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3.第三類:國內學術組織授權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4.第四類: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規劃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
  時,應依本要點辦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
  應利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
  討(習)會之必要時,有關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一)本部所屬機關(構)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二)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構)或訓練機關(構)之場
     (例如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訓練機構
或臺
     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委外經營之場地。
  (四)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
     明確實無法租借得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六、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所需經費應依預定議程
  覈實編列,膳宿費編列上限規定如下:
  (一)參加對象為機關(構)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新臺幣(以下同
     )三百元,午、晚餐每餐單價於一百元範圍內供應,辦理期程
     第一天(包括一日活動)不提供早餐,其一日膳費以二百四十
     元為基準編列;住宿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二)應業務需要辦理,且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者
     ,每人每日膳費五百元;每日住宿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薦任級以下人員基準辦理。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每人
     每日膳費一千元;每日住宿費為二千元。但外賓每日住宿費為
     四千元。如於膳宿費以外,再支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費
     用總額不得超出行政院所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
     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
  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七、各項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相關課程與活動之規劃及安
  ,依所定目標與實際需求,力求嚴謹及覈實,不得過於鬆散或與
主題
  無直接關聯之項目,得於一日或二日內完成者,除特殊情形外
,不得
  規劃為二日或三日。

八、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
  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九、參加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人員,不得攜眷參加。

十、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專校院,以自籌收入支應辦理各類會議、講
  、訓練及研討(習)會,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
辦法
  規定,於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規定中明定支給基準後實施。

十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向本部以外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各
   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者,其經費之編列與執行,
應比
   照本要點規定審核及辦理。但補助機關(構)對補助內容另
有規範
   者,得依其規範辦理。

十二、接受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委辦或補助之機關(構)、學校及民間機
   ,本部補助或委辦相關費用之編列與執行,應比照本要點規定
審核
   及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