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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2: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工程及科技教育精進教學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80127899K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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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大學校院工程及科技教育
    相關學系,透過大學部課程精進教學計畫加強實作環境發展特色,提
    升及改善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有工程及科技教育相關學系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計畫期程:自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四、計畫補助原則:
(一)每校至多受理申請二案,由各校教務、研發處或學校指定單位就校
      內申請各案先行審查,以學校名義統一報部。
(二)本補助以具特色之進階(大三、大四)實作課程為範圍,並以選修
      課程為優先。
(三)計畫內容如為回應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或本部評鑑結果(包含財團
      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所執行之系所評鑑)而提出改進或強
      化者得優先考量補助。
(四)申請購置之設備,應配合第二款課程需要,並滿足學生實作之需求
      。
(五)設備購置學校應自有專屬之空間,並負擔未來所需之維護費用。
(六)下列情形不予補助:
      1.已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補助之學校。
      2.擬購置之設備為研究型設備或與本計畫課程教學改進無關者。
      3.申請內容於本部其他計畫已獲得補助者。


五、申請方式:於公告收件截止日內,以郵寄方式送交計畫申請書一式六
    份至本部指定地點,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六、計畫書內容:
(一)計畫目的。
(二)課程規劃。
(三)教學內容。
(四)設備購置。
(五)預期成效。
(六)經費預算(應列明細項目,以及向其他機關或單位申請或已獲補助
      情形)。


七、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本計畫為部分補助,得補助經常門經費及資本門經費,每案最高補
      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受補助單位應提撥相對配合
      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額
      度之分配由各校依計畫需求妥善規劃。
(二)經常門經費之補助以業務費(含雜支)為原則。
(三)資本門經費依第四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補助教學型設備。
(四)其餘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
      請申請學校進行簡報。
(二)審查原則:
      1.所(擬)開設之實作課程是否符合本要點精神、學系發展特色、
        與產業之結合性及對學生之適當性。
      2.授課師資專長及經驗是否妥適。
      3.購置設備項目之必要性及是否配合實作課程教學之推動。
      4.學校支援措施或經費配合情形。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預期成果是否適切。


九、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經費核撥: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經費領據,送本部辦理撥付核定補
      助額度之全數。
(二)經費核結:計畫經費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
      算表及成果報告,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報部辦
      理結案。


十、其他:
(一)計畫書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逾期申請或超過申請案數者,不
      予受理並不予退還。
(二)計畫審核完畢,計畫書不予退還。
(三)各校應負督導管考之責。
(四)補助經費有不法使用或重複補助,經查核屬實者,依規定程序追繳
      。
(五)經核定補助者,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報告內容不實之情形,本
      部得作為日後申請經費補助之參考指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