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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9: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通字第1020062273C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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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我國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營運單
    位之專業能力與組織功能,引導大學經營理念多元及彈性,促進學校
    研發成果能協助產業發展,實施激勵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計畫(以
    下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成績優良,且具發展潛能
    ,並符合下列申請資格者:
(一)經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最近一次「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評
      量」結果為績優。
(二)近一年與企業合作研究收入金額(以學校相關單位訂定契約為準)
      及對企業之各類智慧財產衍生收入金額(包括技轉收益及創新育成
      ,以學校訂定契約為準),合計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
      元或占校內國科會專題研究經費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設置培育企業空間,提供空間與設備、技術與人才支援、商業支援
      、資訊支援及行政支援;培育企業空間應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
      助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育成中心要點之規定。


三、計畫內容:
(一)學校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提出簡要規劃書(十頁以內)一式十
      份;經審議通過者,應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前,提出三年計畫書一式
      十份(三十頁以內)。
(二)前款規劃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1.學校產學合作現況及未來發展之策略規劃。
      2.學校針對產學合作組織之整合規劃、專業團隊組成及整合時程規
        劃表。
      3.學校對產學合作經營成效之三年具體總目標及分年目標。
(三)第一款三年計畫書之審議重點及評議配分規定如下:
      1.營運規劃面(占百分之二十):
     (1)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之外在環境、內部資源分析。
     (2)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之願景及目標規劃。
     (3)運用本計畫獎勵經費整合校內相關權責單位之策略及規劃。
     (4)學校取得與運用公私立部門產學合作資源之策略。
      2.組織面(占百分之二十):
     (1)學校產學合作專責單位組織之規劃。
     (2)學校產學合作專責單位對於專業人力之延攬與培訓之機制。
      3.管理面(占百分之二十):
     (1)學校產學合作相關實施規定之訂定。
     (2)學校對研發成果與智慧財產管理及推廣制度之建立。
     (3)學校產學合作專責單位標準作業程序之制定。
      4.控制面(占百分之十):
     (1)學校產學合作獎勵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2)學校產學合作評量及管考機制。
     (3)學校產學合作相關制度及績效之內部稽核。
      5.歷年績效面(占百分之二十):
     (1)近三年學校來自企業之研發經費占學校總研發經費比例。
     (2)近三年學校智慧財產收入占政府直接投入研發經費比例。
     (3)近三年學校孕育新創企業家數。
     (4)其他產學合作績效。
      6.產業連結面(占百分之十):
     (1)學校研發領域特色及產業發展之關聯性。
     (2)學校研發能量規模及區域發展之關聯度。
(四)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資料不全
      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獎助範圍及額度:
(一)本計畫依審核結果,擇優獎助產學合作績優之五所學校,每校每年
      最高二千萬元;其獲本部產學合作績優大學校院獎勵者,應予扣除
      後,計算本案獎助額度。
(二)本計畫獎助經費經常門為百分之七十,資本門百分之三十;其經費
      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1.產學合作專業經理人之進用。
      2.學校產學合作績優人員之獎勵。
      3.產學合作智慧財產管理及推廣費用。
      4.促進與企業界合作之軟硬體設備。


五、計畫審核程序:
(一)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核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面審核,必
      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二)年度獎助經費,依審核會議結論簽奉核可後,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請撥:本計畫年度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個月,原則為計畫申請之次
      年一月一日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學校應於核定日起二十日內,
      檢具正式領據、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
      室(以下簡稱專案辦公室)辦理撥款。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
      表,送本部或專案辦公室辦理結案。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本計畫為三年計畫,獲獎助之學校,應於次年八月十五日前,分別
      提出下一年度規劃書一式十份,送專案辦公室辦理審核,作為再次
      年是否得繼續申請經費之參考依據;並於再次年一月三十日前提出
      年度辦理成果報告一式十份送專案辦公室辦理審核及績效考核;考
      核結果將作為學校參與計畫退場之參考,學校年度設定量化指標未
      達百分之七十五者,經費將予減列。
(二)本計畫績效考核項目規定如下:
      1.質化指標:
     (1)整體學校產學合作基礎環境改進,並依特色專長領域追求產學
          合作之成效。
     (2)產學合作校園文化建立,親產學政策之推動,引導教師教學研
          究與業界需求契合及人才交流,其產學合作連結機制之成效,
          及產學合作企業對學校之滿意度。
     (3)內部產學合作機制(例如各育成、技轉及研發單位)整合成果
          及對國科會、經濟部相關產學計畫之人力與資源等跨部會產學
          資源之整合效益。
     (4)透過各種智慧財產管理推廣(例如專利、技術移轉及育成),
          研發成果具促進產業升級影響力。
      2.量化指標:
     (1)學校與企業產學合作之研究收入金額(以簽約為準),三年平
          均每年成長逾百分之十或逾一千萬元。
     (2)學校與企業產學合作之技轉案件金額,三年平均每年成長逾百
          分之十或逾一千萬元。
     (3)學校育成之企業家數每年應達二十五家以上,其中五家以上需
          為新進駐之新創企業。
     (4)前三小目產學合作收入(以技術作股或-有價證券收益者,應
          有專業人士之估價證明)應達學校產學合作經營管理組織所聘
          專責人員薪資之五倍以上。
     (5)學校參與企業產學合作之研究、技轉及育成之專任教師人數成
          長率。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受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獎補助者,不得再予獎
      助,有重複獎補助情形,應追繳其重複獎助部分之經費。
(二)獲獎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流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