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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7: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教育基金會進用大專畢業實習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社(四)字第1000069554C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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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及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因應全球經濟危機所導致之就業市場不振現象,鼓勵教育基
    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提供就業實習機會,積極接納大專畢業生,
    使其於專長領域取得職場經驗。


三、補助期程為一年。


四、每個基金會至多補助三名實習員,並於前點補助期程內全國受補助員
    額至多一百名。


五、補助對象:
(一)申請單位:本部主管之基金會(至少有一名專職人員),並具下列
      條件之一者:
      1.企業型基金會。
      2.設有附屬單位之基金會。
      3.曾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或九十七年度參與本部重要政策之推動
        ,例如教育基金會終身學習列車、夜光天使專案等。
(二)聘用之實習員:中華民國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間,各大專
      畢業(不含研究所)非在學之待(失)業青年(以畢業證書核發日
      期為準)。


六、基金會應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其內容如下(格式如附件):
(一)招募、審核及進用作業。
(三)績效考核。
(二)應置進行實習輔導機制之輔導員一名。
(四)經費編列。


七、基金會應與實習員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並應包括下列事
    項:
(一)實習環境:實習課程與場所之衛生及安全。
(二)輔導機制:基金會針對實習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實習內容,並
      由輔導員帶領實習與教育訓練及生活與心理輔導,以增進就業能力
      及經驗。
(三)成效考核:基金會應定期考核實習員之實習成效,對於通過考核者
      ,並於實習期滿後,儘量優先予以留用。


八、補助作業:
(一)經費編列原則:實習員每名月薪以新臺幣二萬六千一百九十元計(
      包括月薪新臺幣二萬二千元、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退金新
      臺幣四千一百九十元),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並得支領年
      終獎金。基金會得編列本案補助總額百分之二作為推動本業務所需
      之行政費用。
(二)實習員若於中途離職致未達整月者,當月薪資計算方式如下:
      薪資=二萬二千元-(二萬二千元/當月日數 × 當月離職日數)
(三)經費由本部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支應。
(四)經費應專款專用,基金會於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依實際聘用實習員
      人數及實際實習月份造冊報本部辦理核銷。
(五)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規
      定(得至本部會計處網站「資料下載」選項下載)辦理。

(法源資訊編: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計算公式,計算公式請參閱相關
 圖表)


九、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
(一)進用之實習員為董事(長)、正(副)執行長、正(副)秘書長或
      正(副)總幹事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二)進用之實習員,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
      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三)有不實申領之情事並經查屬實。
(四)虛報、浮報或所送資料經查證不實。(如涉及偽造文書等不法情事
      ,另移送法辦。)。
(五)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查核之情事。
(六)進用實習員期間,發生非法解僱人員及其他重大勞資爭議之情事。
(七)進用實習員期間,原聘員工及實習員(包括部分工時員工)除派遣
      人力到期、員工退休或自願離職外,總員額減少者。(如經查核有
      減少現有員工數情形者將停止該基金會之實習機會,並轉介實習員
      至其他基金會。)。
(八)於本案補助期間,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者。


十、管考方式
(一)基金會應於本案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將結案報告送本部存查,並提
      出具體建議。
(二)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視或抽查。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