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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0: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建立區域運動人才培育體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07685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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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學校競技運動發展政策,鼓
  勵地方政府發展特色運動項目,及落實基層運動選手系統化培訓體制,以
  強化運動選手培訓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方式:

  (一)各地方政府得配合地方發展特色,就本署指定之重點運動項目,至多
    擇定二項,提出區域性人才培育體系建置計畫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前款重點運動項目,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研商指定,並得逐年調整。

三、補助對象:各地方政府。

四、申請計畫應依運動項目分案撰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地方政府發展特色運動項目之優劣勢分析。

  (二)各級學校(國小、國中、高中)區域中心培訓基地之配置,及協助輔
    導工作之大專校院;其包括體育班及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設置情形。

  (三)輔導網之建置(包括課輔、科研、醫學及營養)。

  (四)選手升學進路分析,包括升學方式(免基測入學、甄選、單獨招生等
    )。

  (五)選手生活輔導及課業輔導計畫。

  (六)中長程培訓計畫(含預期效益)。

  (七)場館設備條件。

  (八)地方政府近三年相關預算與年度培訓相關預算。

  (九)近三年運動成績。

  (十)單位行政組織、指導人員資料及執掌分配。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於本署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將計畫書及經費概算(格式如
    附件)函送本署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各地方政府。

  (三)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就計畫書進行審查,依審查成績排序核定年度
    補助對象。

  (四)計畫書內容及配分:

    1、區域中心培訓基地之建置: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2、輔導網之建置(包括課輔、科研及醫療):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

    3、中長程培訓計畫: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4、區域中心(包括食、宿、生活輔導員)、場館設備條件:配分比
      率為百分之十。

    5、地方政府近三年相關預算: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6、近三年運動成績: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經本署核定之重點項目區域運動人才培育體系,本署予以考量補助其訓練
  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經常門:教練費、課業輔導費、選手營養費、國內外移地訓練費、參
    賽經費、消耗性器材費及科研輔導費等項目,其中消耗性器材費用,
    每件單價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每案每一年度最高以補助新臺
    幣三百萬元為原則。

  (二)資本門:本署得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補助輔導網、區域中心培訓
    基地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器材設備。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各項經費應依申請補助項目使用,各項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預期效益:發展地方政府重點運動種類及項目,整合國小、國中、高中,
  發展區域運動人才培訓體系,激發運動潛能,提升技術水準。

九、督導與訪視:本署為瞭解地方政府建置重點項目區域運動人才培育體系之
  辦理績效,應辦理實地訪視。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