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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數位資源授權利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國圖事字第10901001492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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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社會教育,支援學術研究,提供
    傳播運用及妥善管理本館數位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數位資源,係指由本館編製、攝製或掃描之數位檔案。
    國寶、重要古物及其他若涉及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限制者,另依相關
    規定辦理。

三、本館提供使用之數位資源,其項目及數量限制如下:
(一)數位影像:同一目的之使用,以三十張為限。
(二)期刊索引書目:同一出版年度資料以三千筆為限,同一目的之使用
      以一萬筆為限。
    前項數位影像類別,參見(附件1 )「資源類別代碼」欄。

四、申請本館數位資源,得依非商業或商業用途分別計費。
(一)非商業用途係指未涉及販售行為,或雖涉及販售行為但非以獲利為
      主要目的之授權利用,包括:
      1、為學術研究或發表論文者。
      2、其他非營利性使用:不屬於前項,但非以獲利為主要目的之利
          用。
      前項非商業用途申請案,經本館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1、政府機關(構)、政府立案公私立學校或公益法人,得採免費
          方式辦理。
      2、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得依本作業要點(附件2 )採五折優惠計
          價方式辦理。
(二)商業用途依本作業要點(附件2 )計費標準付費利用。
      前項申請人使用本館數位資源,以商業為目的製作衍生之產品,或
      使用數量超過本要點第三點所訂上限者,本館得視情形另採專案議
      約方式辦理。
(三)與本館訂有合作協議或以專案方式申請經本館同意者,依其協議或
      本館同意內容辦理。

五、使用本館數位資源,需事先填具申請表(附件1 ),親自持送或以書
    面通訊方式提出申請,本館應自受理申請表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
    後,再以書面(附件3 )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經本館同意並支付使
    用費後,始得於授權範圍內利用。

六、本館數位資源提供格式、使用期限與使用範圍如下:
(一)本館所提供數位資源之規格,以本館現有之數位檔案為限。
(二)使用本館數位資源視以同一使用目的為限,使用期限以一年為限,
      若移作原訂申請使用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時,應依第五點重新提出
      申請。
(三)除申請使用目的為電子資源外,其它目的之使用不包括網路公開傳
      輸之授權。

七、使用本館數位資源,須揭示「國家圖書館提供」,出版品完成後依圖
    書館法及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送存本館。

八、獲得本館數位資源授權利用後,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館有權隨
    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使用費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一)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有所不符。
(二)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三)未敘明數位資源來源,或未為適當標示。
(四)其他有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九、獲得本館數位資源授權利用後,應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利用
    ,其屬可歸責於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侵害本館權益時,使用人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