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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9: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2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國字第0930103342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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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輔導國內各國民小學建立合作關係(包括締結姐妹校),以促
    進各項教學活動之交流,提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與同縣市或他縣市(含直轄市)同級之學校,
    以書面協議建立合作關係,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實施。


三、建立合作之項目得包括師生互助、圖書教學設備之交換、教學活動之
    觀摩以及其他促進教育品質提昇之活動等,其詳細內容由雙方縣市或
    學校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四、師生互訪如於上課期間辦理,應參照國民中小學課程標準有關規定,
    注意課程之銜接,以期達到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及擴增學習內容之目的
    。


五、參加校外師生互訪活動之學生,須先徵得家長之同意,主辦單位並應
    特別注意活動之安全,辦妥學生平安保險事宜。


六、省市教育廳及縣市教育局應加強輔導城鄉國民中小學間建立合作互惠
    關係,並得酌予經費之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