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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1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人(二)字第0940170795C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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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功: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者。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者。

  (三)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者。

  (四)義務適當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者。

  (五)切實進行訓導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者。

  (六)辦理招生或考試工作,切實認真,針對流弊改善者。

  (七)辦理各種文化活動,成效卓著者。

  (八)參加公開展覽或演講,得社會推崇者。

  (九)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者。

  (十)對經費運得當,能以有限財力,而獲最大效果者。

  (十一)安定人事,領導員工通力合作且考核嚴密使業務獲有長足進展者。

  (十二)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者。

  (十三)鼓勵捐資興學,成績優良者。

  (十四)鼓勵捐獻古物善本等,成績優良者。

  (十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裨益世道人心,並能匡正教育風氣者

二、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研訂重要改進計劃或實驗方案,施行結果,對教育文化確有重大貢獻者。

  (二)從事教育文化工作,而有特殊優良成績表現,並能爭取國家榮譽者。

  (三)鼓勵學術,有專門著作或重要發明,確有特殊貢獻者。

  (四)編輯、翻譯、審查或修訂鉅著,能於限期內完成,而成績特優者。

  (五)對考古發掘,善本考證,或古物修護,有重大貢獻者。

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劃進度者。

  (二)辦理考試違規失職者。

  (三)行為不當,有沾師表者。

  (四)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

  (五)採用未經審定之參考書者。

  (六)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損失者。

  (七)辦理各種文化活動,未盡職責,有損聲譽者。

  (八)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者。

四、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大過:

  (一)不按規定,征收學雜費者。

  (二)對學生施予不當補習者。

  (三)學校募捐,未依規定手續辦理者。

  (四)推銷書刊、文具、藥品或其他物品者。

  (五)編輯、翻譯、審查或修訂重要之書稿,無正當理由,未能於限期內完成,致機關
  蒙受重大損失者。

  (六)對維護古物或善本安全,未能善盡職責,致達重大損失者。

  (七)有記過情事之一,而情節重大者。

 附:嘉獎申誡標準。

五、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嘉獎:

  (一)恪遵政府政策,切實執行法令,努力教育文化工作,成績優良者。

  (二)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者。

  (三)教學圖表之設計繪製完善精緻,提高學生學習習趣,有裨於教育效果者。

  (四)視聽教育之設計週詳,獲得教學上良好成效者。

  (五)學籍管理完善,成績優良者。

  (六)編撰教材或自製教具,成績優良者。

  (七)教法優良,批改作業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者。

  (八)推行國語切實有效,經考核成績確屬優良者。

  (九)辦理重點輔導計畫,成績優良者。

  (十)辦理全縣觀摩教學,表現優異者。

  (十一)辦理體育或音樂活動,成績優良者。

  (十二)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者。

  (十三)對訓導工作有特殊研究或熱心負責,能獲良好成效者。

  (十四)對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熱心負責,成績優良者。

  (十五)熱心指導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各項訓練,成績優良者。

  (十六)推行環境衛生及生活教育,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

  (十七)辦理供應學童營養午餐,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

  (十八)推行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

  (十九)對於軍訓工作或童子軍活動,熱心負責,經檢查或校閱評定,成績優良者。

  (二十)輔導學生升學軍事學校,成績優良者。

  (二十一)辦理安全防護工作,佈置週密,著有績效者。

  (二十二)辦理教職員福利,著有成績者。

  (二十三)對於校舍修建之監督,及財物之保管保養,負責認真,經考核成績優良者。

  (二十四)編輯、翻譯、審查或修訂重要之書稿,著有績效者。

  (二十五)維護古物或善本安全,著有績效者。

  (二十六)對文物研究、鑑定,考證有貢獻者。

  (二十七)社會服務努力成績優良者。

  (二十八)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努力,著有成績者。

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令,或教育政策不力者。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者。

  (三)不按課程標準排課,致貽誤學生課業者。

  (四)學籍管理不善,發生錯誤者。

  (五)教學未能盡責,貽誤學生課業者。

  (六)推行國語不力者。

  (七)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致發生事故,情節較輕者。

  (八)對學生軍訓械彈及器材,未能善盡保管保養之責任,情節較輕者。

  (九)辦理安全防護工作不力,或疏忽失職,情節較輕者。

  (十)推行環境衛生及生活教育,工作不力,成績欠佳者。

  (十一)辦理供應學童營養午餐,工作不力,成績欠佳者。

  (十二)辦理重點輔導計劃,成績欠佳者。

  (十三)辦理考試疏忽,以致錯誤者。

  (十四)辦理教職員福利不力者。

  (十五)各項例行報表不按時編報,影響統計工作者。

  (十六)言行失當,有損團體名譽者。

  (十七)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成績欠佳者。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