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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3: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國(四)字第0970019131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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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係指於該次公開徵選時,得同時接受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以及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之報名;同條項第三款所定,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係指於該次公開徵選時,得同時接受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以及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之報名。上開各該次甄選,應就當次所有參加甄選人員其甄選成績之高低擇優錄取。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