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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4: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一)字第0970115758C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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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如下: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畢業。

三、 綜合高級中學專門學程畢業,其畢業證書註明「綜合高中(部)專門學程」者。

四、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實用技能班(學程)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高級職業進修學校畢業。

五、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實用技能班(學程)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學校畢業。

六、 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

七、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持有大陸高級職業學校學歷證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者。

九、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曾跨選職業類科,修習同一類別專業課程時數達六百小時以上,持有學校核發證明文件。

十、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學程)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

十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學程)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

十二、 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歷者。

十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 修滿四年級以上年級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或修滿規定年限,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十四、 高級職業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 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 修滿規定年限後,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

十五、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畢業。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