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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1: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年度研究計畫與研究資源協調整合運作及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二)字第1030148808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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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與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雙向互動溝通機制,有效整合研究計畫與資源,並推展研究成果運用等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計畫,指下列二類:

(一)本部或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青年發展署、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部所屬機關)請國教院進行之研究計畫。

(二)國教院年度研究計畫。

三、研究計畫應朝教育法制、國際接軌、國家重大政策與國教院組織任務等面向規劃,以利契合社會需求及民意回應之政策內涵。

四、本部綜合規劃司得邀集國教院、本部所屬機關及本部各單位專門委員以上之代表召開國教院研究資源運用及管理機制研商協調會議(以下簡稱協調會議),進行各類研究計畫與成果之討論及協調,由本部次長主持,以每年召開二次(四月、九月)為原則;如有緊急重要議題,得召開不定時之臨時會議。

五、國教院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完成之研究成果及運用評估報本部,由本部於四月召開協調會議,並於會後二星期內由國教院向部次長簡報前一年度之研究成果及運用評估。另於進行相關研究及民意調查之期間,如涉及重要部務或具時效性發現,應立即向本部綜合規劃司提報,俾於本部首長幕僚會議討論。

六、研究計畫提案、協調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依據教育政策之趨勢與發展,研擬具前瞻性之研究需求,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包括研究計畫名稱、研究目的、問題背景或研究構想、執行期程及預期效益),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彙整函送國教院評估納入下年度或下下年度之年度研究計畫。

(二)國教院依其發展任務及本部各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提供之研究需求,提出年度研究計畫,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將下年度之研究計畫構想書函送本部,由本部綜合規劃司依研究主題及性質請本部相關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提供意見。

(三)爲避免研究主題與資源重疊,本部各單位、本部所屬機關及國教院提出研究計畫需求前,應先行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確認相關研究議題之既有成果。

(四)本部於每年九月召開協調會議討論與協調下年度之研究計畫,並邀請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代表出席研商。

(五)本部部次長指示之研究需求,免經前款協調會議,由國教院辦理;本部各單位臨時性、特殊性、重大性之教育政策研究需求,由需求單位與國教院協調,經本部部次長核准後,請國教院辦理。

(六)研究計畫經協調會議確認執行,屬國教院年度研究計畫者,其經費由該院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屬本部請國教院進行者,其經費以補助方式或下授經費編列於該院執行年度之預算;屬本部所屬機關間之行政協助者,其經費由雙方以協議定之。

(七)國教院新興研究計畫,經協調會議討論後,如有未依決議辦理之事項(例如新增、修正或暫緩),應報本部核定。

七、研究計畫執行期間諮詢、審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爲利政策發展實際需求,本部各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請國教院進行之研究計畫,其執行期間各項諮詢會議,本部各相關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應派員參與;國教院年度研究計畫於執行期間所召開之諮詢會議、期中或期末報告審查會議,應視研究性質邀請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共同參與,本部相關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應指派科長級以上同仁出席,強化互動溝通。

(二)國教院各項研究計畫辦理期中或期末報告審查會議,屬本部各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請國教院進行之研究計畫,由國教院依研究內容、性質召開會議邀集本部相關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共同討論。

(三)國教院各項研究計畫依前款規定辦理期末報告審查會議後,提協調會議討論成果報告及運用評估。

八、研究成果報告及運用評估注意事項如下:

(一)爲利研究報告成果之推展運用,應召開協調會議,邀請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代表(專門委員以上)、學者專家、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學校代表及研究人員出席,評估成果報告及運用。協調會議召開之時間及方式如下:

1、本部各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請國教院進行之研究,與其研究成果報告及運用評估協調會議視個別研究報告完成時間,由國教院即時召開,並由國教院與本部相關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主管共同主持。

2、其他國教院年度研究計畫,由本部綜合規劃司於每年四月召開上年度研究成果報告及運用評估協調會議。

(二)國教院之研究成果運用依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成果運用要點規定辦理,如屬執行本部重大教育政策或具敏感性議題等計畫,其研究成果運用應與本部相關單位及本部所屬機關協調溝通後,始得進行相關運用。

(三)各項研究成果報告經第一款協調會議評估後,屬重大教育政策或具敏感性議題者,視研究計畫之屬性由本部相關單位或本部所屬機關或本部綜合規劃司提首長幕僚會議報告運用方式;屬基礎性及應用性者,視需要運用如下:

1、供本部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研處。

2、上網公告成果。

3、辦理研習會、研討會。

4、出版刊物、專書。

5、寄存國教院圖書室。

6、寄存國家圖書館。

7、寄存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8、寄存本部資料室(包括電子檔)。

九、本部與國教院年度研究計畫與研究資源協調整合運作及管理機制流程圖如附件。

十、協調會議時,國教院應併提出非第二點所定之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研究主題、研究摘要、研究期程、研究經費、研究團隊)供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