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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9: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編配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高(二)字第0950145293C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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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立大學校院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時、講師十小時為原則。

()兼教五年制專科部前三年之教師,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九小時、副教授十小時、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時、講師十一小時為原則。

三、公立專科學校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之教師,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時、講師十小時為原則。

()公立專科學校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九小時、副教授十小時、助理教授十至十一小時、講師十一小時為原則:

1.兼教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者。

2.兼教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  者。

()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之教師,教授每週授課時數以十小時、副教授十一小時、助理教授十一至十二小時、講師十二小時為原則。

四、公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除依上述原則編配授課時數外,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學校應審酌本校特殊條件,自訂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方式,並以專任教師一學年或二學年之每週授課時數平均計算。但超支鐘點費之發放應核實計算支給。

()專任教師於週一至週五下午六時前時段,每週超支鐘點不得超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下午六時以後及週末假日由各校自行參酌相關條件及教師合理負荷自行規範。擔任師資培育課程實習指導教師之實習指導鐘點以四小時為限,且不計入超支鐘點。

()以研究及參與產學合作、技術研發為主之專任教師得彈性調整授課時數。

()兼任行政職務者,得依職級核減授課時數二至四小時。

()學校得依特殊條件及資源彈性調整授課時數。

()專任教師依前款彈性授課時數減授時數者,每週授課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五、學校應衡酌財務及人力調配狀況編配教師授課時數,因彈性調整授課時數所增加之超支、延聘或兼職教師鐘點費用,於年度決算發生短絀時,本部不另行補助。

六、以研究或參與產學合作與技術研發為主之專任教師,其認定基準及彈性調整授課時數之原則,應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報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