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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5: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立鳳凰谷鳥園園外單位(人士)鳥禽蛋寄(代)孵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館自(一)字第1020000982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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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鳳凰谷鳥園(以下簡稱本園)為確保園內展示、繁殖及研究用鳥禽之安
    全,同時兼具園外保育及園內展示來源補充之功能,特訂定園外單位(人士)
    鳥禽蛋寄(代)孵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為經營管理及對外服
    務之依據。



二、寄(代)孵對象:

(一)公家機關、學術研究機構。

(二)擁有馴養之非經濟性鳥禽之民間團體或私人飼主。

      前項第一、二款在有合作計劃情形下可以無條件寄(代)孵。若無合作計劃
      下,代(寄)孵所孵出之雛鳥一半歸本園所有。孵出之雛鳥僅一隻時,應無
      條件贈送給本園。



三、園外單位(人士)人工飼養之鳥禽蛋寄(代)孵,必須在一週前提出申請(申
    請單格式詳如附件一),呈奉核定後,交由孵化室安排鳥蛋入孵登記、消毒及
    育雛管理作業。



四、園外單位(人士)人工飼養之鳥禽蛋寄(代)孵,若未事先申請,臨時送達
    者,需在孵化機及育雛室有多餘空間之原則下,並請填妥申請書呈奉核定後受
    理。



五、園外單位(人士)申請寄(代)孵之鳥蛋,若屬保育類,應副知野生動物保育
    主管機關備查。



六、園外單位(人士)拾獲之野生非保育類鳥禽蛋需寄(代)孵者,比照本要點第
    二條第二項辦理。



七、園外單位(人士)拾獲之保育類野生鳥禽蛋需寄(代)孵者,除登記保管外,
    並應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妥善收容養育;非經主管機關同意,拾獲之單位
    (人士)不得在孵化後要來比照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領回一半雛鳥。



八、本要點所稱合作計劃包括相關之生物教材、環境生態、鳥類保育、自然生態教
    育、學術研究等計畫。



九、代孵或寄孵之鳥禽蛋不包括經濟性家禽類(如雞、鴨、鵝)。



十、園外單位(人士)寄(代)孵之鳥禽蛋,孵出後領回一半雛鳥之時間,由本園
    孵化室負責通知。領回時應填妥領據始准放行,領據之格式如附件二。



十一、無精蛋、中止蛋得徵詢申請寄(代)孵者同意贈送本園製成鳥蛋標本;非製
      成標本蛋之無精蛋、中止蛋一律燒毀。



十二、本管理要點,經園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