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7: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小學教師甄選作業督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人字第1020125381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瞭解並督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以符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  小組成員包括全國性之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國教署代表。

三、  運作方式:經檢舉甄選作業涉有不公有具體內容或甄選作業

不公已引發爭議者,視情節得請主管機關先行查復,必要時

得由本小組會同各該主管機關實地督查,並得分組同時進

行。

四、  督查重點:

 (一)甄選職缺是否上網填報。

 (二)公告至辦理甄選之日期及受理報名之期間是否過於短促。

 (三)甄選簡章是否要求特定資格。

 (四)試務工作是否訂定職掌分配表。

 (五)命題、製(印)卷人員是否隔離作業或採入闈作業。

 (六)試卷是否彌封。

(七)有無建立明確之評分標準與紀錄。

(八)試教教材是否公布,如何決定試教科目與範圍。

(九)口試與試教委員之背景與產生方式,有無落實迴避原則,或有無洩密之情事。

(十)教師甄選過程如何進行及評分(有無錄音錄影)。

(十一)校長、教評會委員或甄選委員有無依規定須迴避之情事。

(十二)未錄取者成績是否通知。

(十三)其他可能影響甄選作業之情事。

五、  督查結果:如經查證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視情節輕重,由權責機關依規定及相關程序對失職人員進行懲處,並對甄選結果作適法之處理,確有違法事證者,並移請檢調單位查辦

六、民眾郵寄至國教署或以電子郵件投遞國教署民意信箱之檢舉案件相關資料,由專責單位(人事室)專案受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