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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徵收學生費用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教中(二)字第0980501622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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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收費應遵照徵收學生費用標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左列事項: 

  (一)教科書:教育部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台(九0)教中(二)字第九0五一二五二0號函修正「高等學校採用教科書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注意事項詳閱本室網站)

  (二)蒸飯費:最高不得超過一一0元,不蒸飯之學生免收。

  (三)腳踏車停放費:最高不得超過四五元。機車停放費:最高不得超過一一0元。未停車學生免收。

  (四)學校自備或代辦交通車者,可比照公民營汽車公司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徵收費用。

  (五)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加強學生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之需要,辦理課業輔導者,應切實依照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九一0五一七二00號令修訂「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辦理,不得列入註冊程序單,作為註冊必要手續,應另立單據,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實施要點詳閱本室網站)

三、學校可代收代辦下列款項:

(一)    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取五0元。

(二)    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費,以家長為單位,每一家長每學期代收一00元,貧寒家庭酌予免收,彙收後應交由家長會管理。

四、各項代收代辦款項,均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核定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各機關之暫收、保管、代收款、均應存入國庫」辦理。

五、學生如損壞學校財物,應臨時按其情節估價賠償,不得預先徵收損壞賠償
    費。

六、每學期收費,以一次收足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除代收代辦費外,其餘各費可分二次徵收(第一次註冊時徵收,第二次於開學後第十週徵收)。

七、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家長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任何經費,如有地方熱心人士,確屬自願捐助學校修建及設備者,可報經本室核備,並按其所捐數額依捐資興學褒獎條例請獎。

八、學校對於學生每學期德行成績列入甲等,體育成績乙等以上(進修學校免送),學業平均成績列入每班中前三名之家境清寒學生,應予免費獎勵,每班三名(如某一班學生適合此項規定未達三名時,學校可視各年級全體學生成績分佈之狀況斟酌處理),除代收代辦費外,其餘各費均予免收。該前三名免繳學費係屬獎學金性質,仍可請領教育補助費。

    前項家境清寒學生之認定,請各校自行依學生個別事實情況認定。

九、高級中等學校借讀生應在原校註冊繳納學費,向借讀學校繳納學費以外之其他各項費用入學就讀。

十、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註冊後,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退費規定如下: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因故無法繼續就學時間

退費項目及標準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

學、雜費及其餘各費全數退還。

1.休學、轉學或中途輟學以學生申請之日期為基準。

2.死亡以發生日期為基準。

.本表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經教育部專案核收之各項費用(如: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實習(驗)費、補修學分費等)及代辦(收)費

.代收代辦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置衣物,則發衣物。

.進修學校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相同)

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

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

不予退費。

 

 

      

  

 

十一、經政府核發全公費或半公費之學生,除代收代辦費應予照數繳納外,其餘學費及雜費、自然科學實驗費、寄宿生雜支費、職業學校實習設備及材料費均予免收,惟新生第一學期在公費未核定前,各項費用一律照繳,俟核准公費後,應免之各項費用,再行退還。

 

十二、海外回國升學清寒僑生,請領公費待遇,請依「教育部清寒僑生公費待遇核發要點」辦理(依據教育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九)僑字第八九0二八八八一號函及僑務委員會八十九僑輔在字第0一五九四三號函會銜發佈)。

十三、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請依「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標準暨請領規定注意事項」辦理。(詳閱本室網站)

十四、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就學減免學雜費請依「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理。(詳閱本室網站)

十五、現役軍人子女就學公私立中等學校申請減免學費,應照「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之規定辦理,非現役軍人之子女概不得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依據教育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八一)參字第四一六六六號令辦理)

十六、為協助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其子女就學請依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補助費實施要點」。(依據教育部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台(九0)教中(二)字第九0五0二0二五號暨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台(九0)教中(二)字第九0五八0五號函辦理)。(詳閱本室網站)

十七、為鼓勵原住民族籍學生升學請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族籍學生助學金及住宿及伙食費用要點」辦理就學補助。(詳閱本室網站)

十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請依「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辦理學生學雜費補助。(詳閱本室網站)

十九、國際青少年交換外籍學生,免徵收學費,惟雜費及代收代辦各項費用則依規定辦理。

二十、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每學期得報請核准以學費百分之二,收取教職員工退休、撫卹經費。

二十一、私立學校徵收各項費用,其保管、運用、出納、核銷等,均應依照教育部訂頒「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規定辦理。

二十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便利偏遠地區學生註冊之需要,經由郵局辦理劃撥,所須支付郵局之手續費得由學生負擔,該筆款項並得以代收款科目處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