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留、遊學服務業分工管理機制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文(三)字第0920015783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辦法:

 

一、為順應教育國際化、自由化之時代潮流,監督留、遊學服務業合法營業,提升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確保消費活動之安全,達成留、遊學之學習活動目的,本於政府一體,權責分工之原則,特訂定留、遊學服務業分工管理機制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留、遊學服務業,係指從事海外進修學位之留學、短期學分課程之研修、或旅遊學習課程等入學之諮詢、安排或代辦申請手續等之業務。

三、留、遊學服務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為有效管理留、遊學服務業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基於政府一體,權責分工原則,相關分工管理機制及權責如下:

  ()公司登記,由經濟部負責辦理。

  ()留、遊學安全維護之宣導規範等,由教育部負責辦理。

  ()留、遊學涉及旅行業業務事宜,由交通部負責辦理。

  ()留、遊學涉及消費糾紛業務事宜,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留、遊學海外安全急難救助等事宜,由駐外館處館長統一指揮辦理。

  ()留、遊學服務業涉及逃漏稅等事宜,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負責辦理。

  ()其他相關事宜由各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消費者與留、遊學服務業發生消費爭議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規定,得向留、遊學服務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申訴專線一九五○。

四、留、遊學服務業者應依法完成下列各項證照登記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從事留、遊學活動等入學之諮詢、安排或代辦申請手續等服務業務: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平等互惠及公正合理之消費契約。

  ()一名以上專業人員及足以證明其專業之證明。

  ()海外留學學校或遊學機構之該國政府合法立案證明等商品或服務品質書面保證書。

  ()海外留、遊學安全守則等安全維護資料。

  ()其他留、遊學活動必要資訊。

  在辦理遊學活動業務,應同時提出下列資料:

  ()遊學活動具體明確內容及行程表等。

  ()配合遊學活動之旅行社名稱、立案證明等資料證明。

  留、遊學服務業者應主動出示前項所有證照文件。消費者亦得要求留、遊學服務業閱覽前項所有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應依法查處,留、遊學服務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公告周知,加強查核。

五、留、遊學服務業應與消費者參考海外研修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消費者訂立消費契約;若有涉旅遊業務,亦應視需要協助消費者與旅行業參考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訂立相關消費契約。訂立消費契約之內容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留、遊學服務業者與消費者訂立消費契約前,消費者應有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前項消費契約訂立後,除不可抗力理由外,非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

    消費者應詳閱契約條款,訂立消費契約,以確保消費權益。消費者對留、遊學服務業者未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消費契約,應檢具證物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六、留、遊學服務業者應遵循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有關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規定,於活動一星期前辦理行前說明會,確保消費品質及安全。

七、為保障留、遊學服務業者公平合理營業,並保障消費者權益,教育部設置留、遊學服務業資訊專區(參閱http://www.edu.tw./bicer/之熱門點閱區-留遊學路上停看聽),提供下列相關規範資訊。此外,教育部已輔導成立中華民國留學服務商業同學公會(www.iecatpe.org.tw),亦提供留遊學相關參考資訊。

  ()有關留、遊學服務業之提升服務品質、廣告規範、消費須知、海外研修安全守則及海外語文學校參考名單等資訊。

  ()海外研修定型化契約範本等。

  ()留、遊學綜合資訊。

  ()海外留、遊學安全維護資訊。

  ()受理申訴、檢舉違法違規及提供諮詢資訊。

  ()公告違法違規營業資訊。

  ()其他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應依消保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查處留、遊學服務業違法違規營業致影響消費者權益事宜外,如涉及其他相關機關之權責,則移請各該相關機關依法查處,並公告周知。

八、各級學校得基於與國外締結學術合作姊妹校教育交流或提供學生海外學習實務教學等之必要,以學校為單位,在非營利原則下,擬具實施計畫,得與留、遊學服務業或旅行業訂立契約,與其合作辦理留、遊學活動。

    前項各級學校辦理留、遊學活動之管理規範,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九、十五歲以下少年及兒童之心理發展及生理成長等均尚未成熟及健全,辦理國中以下少年及兒童海外留、遊學活動,宜提供特別保護措施及獲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各級學校對學生參加海外留、遊學活動,應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輔導學生參加海外研修活動安全維護注意事項,進行相關輔導。

十、有關國人出國旅遊安全事宜,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之國人旅遊出國須知及利用交通部觀光局免費查詢旅行業服務電話080-0211-334080-0211-734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