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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課程標準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85)社(一)字第85014000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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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課程標準(以下簡稱本課程標準)業於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各校應自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十六年八月)
    起逐年實施。
二、各科教科書(教科書、教學指引、學生習作)由教育部依據本課程標準之
    規定,分別編輯或審定之。
三、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或各有關學校應編列專款,購買本課程標準分發各教師
    使用,以為教學之依據。
四、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或各有關學校應邀請有關教師及人員集會研討實施方
    法,並將實施結果及改進意見循  行政系統提供本部作為修訂之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