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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2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三年度教育部甄選及表揚家庭教育績優個人及團體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社(二)字第0930078544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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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目的

  為表揚積極推動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與團體,以鼓勵服務士氣,提升服務效能。

 

三、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承辦單位: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四、對象

   凡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依家庭教育法第八條定義)及其工作人員,符合遴選及表揚資格者,均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推薦,接受本部表揚。對象分為以下三類:

()績優志工:直轄市暨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各家庭教育中心)之授證志工。

()績優個人: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之專職人員。

()績優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
()績優志工團隊: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志工團隊。

 

五、受推薦資格

  ()工作內涵

凡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  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

2.  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事項。

3.  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4.  負責或協助辦理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

5.  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6.  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7.  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8.  策劃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年資/年數

1.績優志工:截至93630,參與家庭教育志工工作連續二年(含)以上,且曾獲得縣市績優志工一次(含)以上。

2.績優個人:截至93630,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之專職工作連續二年(含)以上。

3.績優團體:截至93630,推展家庭教育工作連續二年(含)以上。

 

六、推薦方式及推薦數:

()績優志工:

由各家庭教育中心專職人員依中心志工人數,每十五名推薦一名,不滿十五名得以一人計(績優縣市之志工推薦名額彈性外加)。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函送承辦單位辦理。

  ()績優個人:

1.      任職於地區性家庭教育機關、團體之個人,由各縣(市)主管機關推薦,每縣(市)至多推薦二名,函送承辦單位辦理。

2.      任職於全國性家庭教育機關、團體之個人,由各相關中央部會推薦,每部會至多推薦二名,函送承辦單位辦理。

  ()績優團體:

1.      地區性家庭教育機關、團體,由各縣(市)主管機關推薦,每縣(市)至多推薦二個單位,函送承辦單位辦理。

2.      全國性家庭教育機關、團體,由各中央部會推薦,每部會至多推薦二個單位,函送承辦單位辦理。

七、評選程序

() 初審:

由承辦單位組成初審委員會,就受推薦候選人之資格及檢附文件加以審查,初審委員會應向複審委員會提報初審結果。

() 複審:                                                                     
由承辦單位聘請具家庭教育經驗三年以上之人員及承辦單位人員共同組成複審委員會,進行複評,必要時得進行電訪相關人員、機構或團體。複審委員會應向決審委員會提報複審結果。

() 決審:                                                                    
由承辦單位簽請本部聘請專家學者五人組成決審委員會,複審小組應於決審委員會議報告複審結果。決審委員會評審結果,由承辦單位報請本部辦理表揚。

 

八、獎項與標準

()績優志工:符合下列各項標準者

1.      金舵獎:

(1)   累積參與家庭教育服務滿十年()以上。

(2)   曾獲得金質獎、或銀質獎、或銅質獎。

(3)   評量項目包括「服務知能」、「服務倫理」、「服務績效」、「服務網絡」、及「特殊貢獻」(附件一)。

2.      金質獎:

(1)   累積參與家庭服務滿五年()以上。

(2)   曾獲縣市績優志工一次(含)以上。

(3)   評量項目包括「服務知能」、「服務倫理」、「服務績效」、「服務網絡」、及「特殊貢獻」(附件一)。

3.      銀質獎:

(1)   累積參與家庭服務滿三年()以上。

(2)   曾獲縣市績優志工一次(含)以上。

(3)   評量項目包括「服務知能」、「服務倫理」、「服務績效」、「服務網絡」及「特殊貢獻」(附件一)。

4.      銅質獎:

(1)   累積參與家庭服務滿二年()以上。

(2)   曾獲縣市績優志工一次(含)以上。

(3)   評量項目包括「服務知能」、「服務倫理」、「服務績效」、「服務網絡」、及「特殊貢獻楷模獎」(附件一)。

  ()績優個人:

1.      個人績優獎:評量項目包括「企劃、執行家庭教育活動」、「培訓及課程發展」、「配合家庭政策推廣重點工作」、「家庭教育研究」及「特殊貢獻」(附件二)。

2.      個人貢獻獎:捐資推動家庭教育累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捐資推動家庭教育軟硬體設備或等值之物資,填妥申請表(附件二)並通過審查。

 

()績優團體:

1.      團體績優獎:評量項目包括「機構組織目標」、「研究與計畫推廣」、「機構人員管理」、「教育推廣實施」、「服務對象」及「特殊貢獻」(附件三)。

2.      團體貢獻獎:捐資推動家庭教育累積達一百萬元以上或捐助推動家庭教育軟、硬體設備或等值之物資,填妥申請表(附件三)並通過審查。

以上各獎項得獎名額由決審單位決定。

 

  () 楷模獎:

根據以上原則獲推薦之「績優志工」、「績優個人」、「績優團體」,經初審符合受推薦資格者,而未能獲得各獎項者皆給予楷模獎,以玆鼓勵。

 

九、推薦與表揚時間

參與本部表揚之各項推薦,請將推薦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前寄至承辦單位。經評選獲獎人員,本部另擇期舉行表揚典禮,頒發獎牌或獎狀。

 

十、注意事項

()各中央主管機關、各縣市主管機關、各家庭教育中心應本於職責,主動推薦推展家庭教育績效優異之志工、個人及團體。

()各項推薦應本審慎客觀公開原則,切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推薦名單應依優先順序排列。

()請詳細填寫各獎項之評選表,並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以利彙整及評審。

()過去曾受獎之績優志工、個人、團體,若無新績優事蹟,不得再受推薦。

()推薦者請記得簽名,推薦單位請加蓋機關印信。

()請以300-500字說明受推薦者/受推薦機構、團體,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之特殊優良事蹟。

 

十一、績優家庭教育中心及其專職人員之推薦,另訂辦法辦理之。

 

十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並於辦理完成之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