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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共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高(二)字第0940090547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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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辦理審核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作業程序,特訂定本共同注意事項。

二、申請資格
(一) 合於國家發展及社會需求,且有助於提升校本部運作效能者。
(二) 兼顧區域教育均衡發展及地區實際需求。
(三)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應以已列入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並經校務會
     議通過者為限。

三、設置區位
    分部與校本部之距離,以在台灣地區相同或鄰近區域計畫範圍內為原則。
四、校地及校舍
    分部校地面積至少應有二、五公頃以上,其每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
    積,應符合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二款第三目之規定。

五、審核原則
(一) 教育部應衡酌國家重大建設、全國大學之分布情形,考量區域均衡發
     展、地方需求及政府財政狀況,並參酌申請大學之整體發展、財務狀
     況、教學資源、辦學績效、招生情形、現有校地開發使用及各項評鑑結
     果等審核之。
(二) 分部校地應選擇交通方便、基地安全、環境安寧及無公害污染者,校舍
     規劃應配合原地形地貌,不得破壞水土保持及生態環境;其申請開發基
     地地理位置及範圍並應符合各該主管機關之政策及法令規定。
(三) 在不影響校本部發展原則下,學校應就現有教學資源作合理分配。
(四) 分部之行政體系於必要時,得設與校本部同性質之分支單位。但應受校
     本部之監督及管理。
(五) 分部規劃系所,不得與校本部重複,師資規劃亦應避免重置浪費。
(六) 國立大學分部土地之取得,應符合本部政策,由地方政府、土地管有單
     位或私人一次無償提供並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為公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學
     校;其校地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者,應依區段徵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並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為公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學校。
(七) 大學設立分部如為新增系所班組所需,應依教育部所定大學增設、調整
     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審查作業要點及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申請增
     設、調整所系班審查參考原則之規劃原則辦理;如為提供現有系所班組
     調整校舍或建築空間使用,應就現有校地之開發使用狀況、各項評鑑結
     果、各領域之發展趨勢、社會人力需求及學校現有各項資源配合條件
     等,研提計畫作為評估審核之依據。
(八) 大學設立分部應自行籌措建校經費(含硬體建設、相關圖儀設備及維護
     等經費),並根據分部籌設時程,研訂十年之分年分期財務計畫,且不
     得因分部設立而影響校本部之實際運作。

六、審核作業程序
(一) 學校須提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檢陳設置分部計畫書報部。
(二) 本部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三) 依大學校院及分部審核作業流程,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及行政院相關部
     會進行實地會勘。
(四) 學校依本部實地會勘及初審意見據以修正、補充計畫書後報核。
(五) 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及部內相關單位召開部內複審會議先行審議。
(六) 依大學校院設立及變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召開由行政院相關部
     會副首長組成之大學校院設立審議委員會就複審結果進行審議,以確定
     是否同意籌設。
(七) 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再行陳報行政院核定。

七、籌設分部計畫書基本內容
(一) 計畫緣起及背景。
(二) 學校概況。
(三) 分部與校本部之配置及與校本部之關係。
(四) 分部系所規劃及未來發展重點。
(五) 分部預定地土地清冊、地籍圖、位置圖、土地無償撥用同意書或土地贈
     與承諾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 規劃時程及可行性評估。
(七) 設置分部之分年分期財務計畫與自籌經費來源。
(八) 其他。

八、其他事項
(一) 已同意籌設之分部,如未依期進行籌設,延宕達一年以上者,教育部得
     逕予撤銷籌設。
(二) 同一縣市如已設立其他大學或分部者,本部得暫緩受理申請或建議改設
     其他地區。另凡具有下列情形者,本部得暫緩受理其申請分部:
     1. 校本部應開發校地未完全開發者。
     2. 學校財務不健全或校務基金自籌比例低於平均標準者。
     3. 大學評鑑結果欠佳者。
     4. 校本部招生未達應有合理規模者。
(三) 申請設立新校區者準用本共同注意事項辦理。
(四) 其他公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者比照本共同注意事項辦理。
(五) 本共同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附錄:參考法令或釋例
(一) 大學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七條。
(二) 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
(三) 大學校院設立及變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四) 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審查作業要點。
(五)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六)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二日
     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0三三五號
     暨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
     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0四00二號函釋。
(七) 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