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臺長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本臺(90)服字第90001733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為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瞭解廣播聽
    眾需求,以促進臺務興革,建置空中學園達到終身學習與提昇服務品質目
    的,特定本要點。

二、與民有約時間:
    每月第二個週三(國定假日除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臺長因公不能
    會見民眾時,則由副臺長或臺長指定之人員代為接見。

三、與民有約地點:
    本臺廣播大樓第二會議室。

四、與民有約服務受理事項:
    凡對本臺臺務各項行政措施、對節目製播有具體興革建議及有其他請求本
    臺處理者;但下列事項不予受理:
    1.已由法院審理、偵辦或司法判決確定者。
    2.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尚未決定者。
    3.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及明確答覆者。
    4.不屬本臺權責者。

五、受理方式:
    1.採預約登記方式進行,原則上每次至多為二十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之民眾、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以優先登記。
    2.民眾請求臺長「與民有約」應以書面(含e-mail與傳真)、電話或口
        頭向本臺預先登記,如以電話或口頭陳述者,由本臺人員代為書寫服
        務紀錄表(附件一)。
    3.陳述事項應詳述具體事實,並載明真實姓名、性別、住址及聯絡電
        話。
    4.受理預約登記「與民有約」案件,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填具服務記錄表
        送請業務單位於三日內簽註具體處理意見後,由服務中心彙整並簽請
        臺長核定「與民有約」會見日期,於會見時間三天前通知申請人。
    5.臺長「與民有約」會見時,民眾請辦事項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
        應參與作業,準時出席並辦理會談記錄等相關事宜。
    6.對民眾陳述事件臺長將即席簽覆處理,但涉及法令或再需協調之案
        件,得作記錄交業務相關單位查處,於十日內辦結並函覆申請人及副
        知臺長室與祕書研考。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辦結者,得簽請臺長核准
        展延一個月,惟應將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並副知臺長室及祕書研考。
    7.同一案件會見之民眾人數以不逾十人為原則。

六、列管追蹤:
    臺長「與民有約」交辦案件由研考祕書負責稽催辦理並予以列管追蹤。

七、臺長「與民有約」時間以外,民眾可隨時洽本臺服務中心協助處理。

八、本要點經臺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