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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3: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補助強化國中小學生態教學與國土保護知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國(二)字第0940182204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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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91.7.3院臺字第0910086329號「新世紀的國土改造」推動方案辦理。

二、目標:

(一)強化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學生認識臺灣本土環境與人文特徵之概念,以培
      養其愛鄉土、愛國家之情懷。

(二)透過課程統整及主題設計,提供師生雙向討論及溝通,以獲得認識臺灣
      鄉土及防治生態污染之知能。

(三)鼓勵教師參與本方案相關主題之研習、個人進修、教育行動研究,以強
      化生態教學及國土保護知能之理念與行動力。

(四)提供學生、教師實際參與或體驗生態圈及水土對人類生活重要性之研習
      或活動之機會,以激發其保護生態之意志,並有效落實於日常生活中。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機關、學校。

四、補助原則:

(一)依最後審核結果可行及修訂後可行二個等級,再參酌規模大小分別核定
      補助經費。

(二)接受本部經費補助之承辦單位,應專款專用,並於計畫書中所定時限內
      完成活動。

(三)各受補助單位應本節約原則,共體時艱,以節省開銷。

(四)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僅能申請補助一次。

(五)經費補助標準:

      訓練講授鐘點費:

     (1)主辦或訓練機關內聘,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八百元。

     (2)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有隸屬關係,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

     (3)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4)國外聘請,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誤餐費:每名新臺幣八十元。

      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旅運費(搬運器材、洽辦公務或辦理活動所需公車、票費)核實支應。

      印刷、場地清潔、文具用品及其他雜支每場次五千元。

      未列項目由主辦或訓練機關負擔。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集中審核日止。

      第一次核定承辦單位後,如有其他單位欲辦理本主題活動,可於活動辦
      理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集中申報。

(三)申請文件:公文、申請書含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計畫書內容:計畫書應包含計畫名稱、目標、主(承)辦單位、辦理時
      間、辦理地點、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包括活動方式、活動流程)、
      預期成果、經費概算、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
      及聯絡地址等。

(五)審查方式:包括內部審查、會議審查及書面審查。

(六)審查原則:審查委員依下述重點審核計畫書之內容:

      1.申請書內容符合本部訂定計畫內容之需求

      2.執行流程能達成本部所訂定之目標

      3.規畫之執行方案符合教育理想,且具有推廣價值

      4.規畫之內容適宜當前環境需求,設計執行考慮周詳

      5.規畫執行之內容具有創意性、未來性、啟發性

      6.經費需求合理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請逕上本部網站下載,http://www.edu.tw/「法令規
      章」/「會計處」/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附表)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二)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
      編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受補助單位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如有餘
      款應繳回。成果報告以A4紙張規格加封面裝訂成冊,封面註名單位全
      銜,內容包括:

      1.實施計畫。

      2.活動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函(卡)、參加人員簽
        到單、名冊、紀錄、錄音(影)帶、光碟、附日期之活動照片等。

      3.經費收支結算表。

      4.成效及檢討(以文字具體陳述)。

七、成效考核:

(一)辦理狀況、執行績效,應接受評鑑及視導等考核,為本部以後年度各項
      相關經費補助額度之參據。

(二)主辦或訓練機關得就考核結果,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公立
      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本諸權責辦理獎懲事宜。

八、下載原始檔案及相關附表 ( doc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