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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9: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典藏交換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海企字第0930003271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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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館為擴展館際交流,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交換標本之方式由各類別負責人先行與交換單位事先協定並擬定交換同意書草
    案含雙方擬交換標本之清單送交本館標本管理委員審查經館長核准後,始可交
    換。


三、標本交換應根據互惠的原則進行,雙方擬交換之標本應約略等值(市價或蒐藏研
    究價值),並由申請人先行估算市價或詳列蒐藏研究價值,若有特殊情形者請於
    交換同意書草案中註明。


四、交換案經館長核准後,始可進行。交換出館的標本由標本室人員依核定之交換
    標本清單送交。交換入館的標本由館方承辦人協助取得,再交由標本室人員辦
    理入館登錄。


五、交換同意書中之雙方標本完成交換時,交換案即結束。標本室人員應盡速將交
    換入館的標本辦理入館登錄,交換出館的標本辦理異動登記或註銷登記,並彙
    整相關文件資料一式兩份,由標本室人員和申請人存查。


六、本管理要點經典藏管理委員會通過,報請館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