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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品審議會組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館藏字第0980000583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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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基於館務發展與蒐藏作業之需要,
    辦理蒐藏品取得作業流程中之「暫時性典藏」審議作業,蒐藏品註銷之審
    議,設置蒐藏品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就下列事項之執行程序、適法性、預算等行政程序與行政作業進行審
    議:
(一)暫時性典藏之提列審議與蒐藏品註銷之審議。
(二)本館蒐藏工作與組(室)業務發展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蒐藏作業準則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副館長兼任;另設副召集人一人,由蒐藏研究組主
    任兼任。委員十四人;主席、展示組、科技教育組、公共服務組、蒐藏研
    究組、會計室之主任為當然委員;館長就專業人員中遴聘八人為委員。委
    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當然委員出缺時,奉派代理者為當然委員。遴聘委員出缺達三分之一以上
    時應補聘任。


四、本會每季召開一次,但無審議案件得暫停召開。若遇業務緊急需要亦得召
    開臨時會。本會由蒐藏研究組簽請召集,並辦理召集本會之行政業務。


五、本會之召開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審議案件應經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委員無法出席時,不得由其他人
    員代理。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請提案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得視審議案件之專業
    領域邀請相關學者或專家列席諮詢。如無法到場,亦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非本館專職人員列席諮詢時,由本館致送出席費,並酌支交通費。


八、本要點由館務會議通過,經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