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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9 04: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植物園場地出借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館務會議通過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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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資源共享並有效利用本館植物園熱
    帶雨林溫室遊客中心、視聽教室、研習教室(以下簡稱植物園出借場
    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植物園得於營運許可下,出借場地供館外單位或個人舉辦合乎本館營
    運目標,且具教育性之研討(習)會、講座、座談會、教育作品或著作發表
    會、年會、聯誼會等會議及活動。


三、申借場地請於使用前十五日,以書面提出並繳納借用場地清潔維修費用的
    百分之三十為保證金;並於使用前三日內繳清場地清潔維修費用。植物園
    場地出借申請單及清潔維修費用如附表。


四、場地借用除事前以書面徵得同意外,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五、活動結束後,經本館檢查場地、設備、器材等無損壞情事,五日內無息退
    還保證金。


六、借用單位在活動期間負責設備、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
    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場地使用後,應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即修復
    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未於一週內修復者,本館得逕行修復,費用自保證
    金中扣除,不足時由本館追償之。


七、借用單位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取消借用,應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館提出申
    請,經本館核可後無息退還所繳付之費用。


八、借用期間,工作人員請佩戴本館核發或備查之識別證。


九、借用單位不得從事違反法令暨本館規定之行為,非經本館同意不得發售任
    何票券及從事商業行為。


十、借用單位佈置場地時,非經本館同意,不得任意張貼海報及散發傳單或安
    裝設備。


十一、借用場地如因法令禁止或其他特殊狀況必須終止或暫停使用,經本館通
      知,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其他之規定。


十三、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