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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建國一百年讓學術詮釋歷史專題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字(一)第1060089094A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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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九十九年二月一日院臺文字第○九九○○九二一四八號函,鼓勵學界與民間整理詮釋百年發展脈絡及建立主體論述,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回顧自辛亥革命建立民國,至民國三十八年播遷來臺灣後之各方面發展、重要轉折與成果,使國人瞭解百年來我國之發展及成就;並以在地多元之觀點,突顯臺灣精神及特色,豐富充實百年發展內涵,進而建立中華民國發展史之主體論述,展望未來。


三、補助類型及對象
(一) 補助類型:
     1.A類計畫:專書(包括論文集)或期刊專號之撰述及出版計畫:
       (1)以建國百年來於教育學術、經濟產業、法政人權、科技、宗教、文
          化或社會等七項主題為範圍。
       (2)計畫內容為梳理各主題百年來發展歷程與成果,分析重大歷史事件
          之形成脈絡與相關重要轉折,並能從教育之角度,論述人才培育對
          該領域發展之影響,且以臺灣為主體,透過史事之分析及詮釋,建
          構建國百年史之論述,進而展望未來。
       (3)各主題以補助一個專題計畫為原則。
     2.B類計畫:民間史料彙編計畫:
       (1)以建國百年來社會各領域或行業發展情形為蒐集範圍(不限A類計
          畫所定七大主題)。
       (2)計畫內容應依所選領域、行業或主題,蒐錄、考證、編纂有關百年
          發展之重要史料(例如組織、重要活動、事件及代表性人物等
          等),作為日後學界教學研究之參考。
(二) 補助對象:
     1.A類計畫:大學校院、學術研究機構,或依法登記立案之全國性文教基
       金會或學術文化團體。
     2.B類計畫: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


四、辦理規範
(一) A類計畫:
     1.依主題提出專書(包括論文集)或期刊專號計畫申請書,內容得包括
       辦理成果研討會。
     2.專書(包括論文集)或期刊專號,應具備相當之學術品質及嚴謹之審
       查機制。其中期刊專號部分以刊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門排序第
       一級或第二級期刊為優先補助案件。
(二) B類計畫:
     1.依選定蒐集之所選領域、行業或主題,敘明擬蒐集史料之重要性與價
       值,提出蒐集及編輯史料彙編計畫申請書。
     2.計畫之申請及成果呈現,應參照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計畫之規
       定,以利未來運用之便利性。
     3.本類計畫以具備時代意義、學術價值、重要性、代表性或稀缺性者為
       優先補助案件。


五、計畫期程
(一) A類計畫:
     1.衡酌計畫性質及規模核定補助期程,執行期程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
       起,以一年為期。如屬於期刊專號之計畫,以於期程內通過期刊審查
       為原則。
     2.如有辦理成果發表會而執行期程超過一年者,應於計畫申請書一併敘
       明,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但迄程不得逾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 B類計畫:衡酌計畫性質及規模核定補助期程,執行期程自九十九年八月
     一日起,以一年為期。


六、補助基準
(一) 本要點採部分補助,申請單位應提撥本部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之
     配合款。經費額度依補助類型區分如下:
     1.A類計畫:
       (1)每一計畫補助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如計畫內容包括辦理
          成果研討會者,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如為國際性之
          成果研討會,應有三個國家以上發表者(包括我國),最高得補助
          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2)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人事費、業務費及雜支;其中人事費得包括計
          畫主持費、專任或兼任助理費,補助人數以四人以內,且占總經費
          之比例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2.B類計畫:
       (1)每一計畫補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2)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人事費、業務費及雜支;其中人事費之編列以
          計畫主持人及兼任助理各1人為原則,占總經費之比例以百分之五
          十為上限。
(二) 各項經費之編列,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補助額度視計畫申請規模、執行項目及審查結果核定。
(三) 本計畫得由跨單位合作,申請時應整合為一總計畫由統整之單位提出。
(四) 符合本要點目的、補助類型及對象,且計畫品質良好者,經審查通過後
     予以補助。本部並得視計畫申請及審查結果,建議補助案件之調整或合
     併。
(五) 同一主持人申請二件以上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
     部視受補助單位申請本計畫情況,衡量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計畫通過
     情形,補助總數不超過二件。
(六)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
     2.同一計畫相關經費項目已向其他機關申請並獲補助。


七、申請作業
(一) 申請方式:
     1.受理申請時間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申請單位應
       於收件截止日內完成線上及書面申請作業。書面申請資料應裝訂成冊
       ,一式五份連同電子檔寄(傳)送至本部「全球化下台灣文史藝術中
       綱計畫辦公室(11605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社資中心10115室
       )」,免備函,以郵戳為憑,郵件封面應註明「申請教育部補助建國
       一百年讓學術詮釋歷史○類專題計畫」。
     2.申請資料應完備,本部不接受事後補件或抽換;未完成線上及書面申
       請手續、資料不齊全、未裝訂完備、不符規定或屆期未送達者,均不
       予受理。計畫審查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二) 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計畫主題。
     3.計畫內容:
       (1)A類計畫應包括專書(包括論文集)或期刊專號之邀稿或徵稿對
          象、寫作大綱、審查及出版計畫;如有意舉辦成果研討會者,並應
          提出規劃構想及議程。
       (2)B類計畫應包括擬蒐集領域、行業或主題之史料性質、種類、價
          值、現藏來源及預定史料彙編編輯大綱。
     4.執行策略、方法及步驟。
     5.計畫期程及執行流程甘梯圖。
     6.計畫成員分工情形、計畫主持人近五年執行相關計畫之經驗及成果。
     7.經費需求表(有關經費預算應列明細項目、向其他機關、機構、單位
       申請及已獲補助情形)。
     8.預期產出成果。
     9.立案證書影本(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免附)。
    10.申請書A類A4格式橫書不超過五十頁(包括附件),B類不超過二十
       頁。


八、審查作業
分為二階段:
(一) 第一階段:計畫申請書審查作業:
     1.各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必
       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列席報告,審查結果預定於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核定並通知受補助單位。
     2.審查原則:
       (1)計畫主題及內容是否足以彰顯本要點之目的及精神。
       (2)計畫主題及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之補助類型、對象及辦理規範。
       (3)計畫主題與內容之妥適性、執行方法與策略之可行性及可預期成
          果。
       (4)計畫經費、期程及人力之合理性。
       (5)計畫申請單位及計畫主持人相關執行經驗及能力。

(二) 第二階段: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果期中審查作業:
     1.受本部補助之計畫,應於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前,繳交期中報告至本
       部,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
       列席報告。
     2.本階段審查作業,著重計畫執行進度與具體成果,審查通過案件,始
       得請領第二期補助款,A類計畫並得執行辦理成果研討會。如有進度落
       後、成果堪虞或其他情形,本部得要求受補助單位限期修正及改進,
       逾期未完成且無具體事由者,得要求受補助單位繳回未執行之補助經
       費。


九、經費請撥及支用
本要點核定補助之計畫,經費分為二期撥付:
(一) 第一期款: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於獲補助單位收到本部核定通知
     後,檢附領據(加蓋出納、會計及負責人之印鑑)送本部辦理請款事
     宜。
(二) 第二期款:其餘百分之四十之補助經費於受補助單位繳交期中報告並經
     本部審查通過後,檢據憑撥。
(三) 有關經費之撥付及支用,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辦理成果研討會者並應比照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
     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辦理。
(四) 前點所定要點、補助經費編列基準及方案規定得自本部會計處網站之行
     政規則區下載。


十、經費及成果結報
(一) 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報本
     部辦理結案。
(二) A類計畫之成果報告得以已出版發行之專書(包括論文集)或期刊專號取
     代。專書或期刊專號應另寄存國家圖書館及教育資料館各一份。為利成
     果共享,並建議以其他公開方式,例如刊載單位網站供各界參考。
(三) B類計畫成果應繳交紙本及電子檔報本部。成果並將登載於本部相關網站
     供各界查詢參考。
(四) 計畫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 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歸屬受
     補助單位所有。但受補助單位對於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應同意無
     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或內容之利用,著作人
     並應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其他著作授權、
     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政府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計畫研發成果及著述應遵守學術倫理,不得有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及
     其他權利之情形,如有涉及使用智慧財產權之糾紛或任何權利之侵害
     時,悉由受補助單位及執行人員自負法律責任外,本部並得視情節輕重
     追回補助款項及於一定期限內不受理日後補助計畫之申請。
(三) 本要點除由申請單位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部審查外,本部得
     視計畫主題性質及需求性,主動邀請合適之單位及主持人提送計畫書,
     由本部審查後核定全額補助之。
(四) 本要點補助各計畫如受本部之邀,應派員配合參與本部關於建國一百年
     專題活動之相關工作或協調會議、成果展示、發表或研討會,並遵守相
     關會議決議及審查意見。
(五) 本要點補助各計畫發表或出版成果時,均應敘明曾獲本部補助。
(六)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相關函文或公告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