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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6: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辦理臨特展評估作業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館秘字第0950004495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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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臨特展之品質,將本館各項
    臨特展策辦決策制度化,期增進資源之利用效率,助益館務發展,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特展包括本館自行策辦,與館外公私部門合辦(含協辦),以
    及各界向本館租借場地等三種類型。



三、本館自行策辦臨特展,於展示規劃書提出前,需先行依據統一格式規範填
    報臨特展提案計畫書(如附件一),依行政程序提送臨特展審議委員會審
    議。



四、本館臨特展審議委員會對各類臨特展之評估,係依照臨特展審議評估表之
    項目(如附件二)進行。



五、本館自策臨特展提案計畫書之評估,分為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由原提案
    組室先自行評估,若通過,則簽陳館長進入第二階段之臨特展審議委員會
    審議。



六、臨特展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流程:
(一) 主席致詞3分鐘。
(二) 承辦單位業務說明5分鐘。
(三) 由提案人進行臨特展提案計畫書20分鐘以內之簡報。
(四) 審議委員提問及提案人答詢30分鐘。
(五) 審議委員聽取提案人簡報及答詢後,依據臨特展審議評估表之項目評
       定是否同意辦理。



七、與館外相關單位合辦(含協辦)暨各界向本館租借場地者之案件,逕行由承
    辦單位簽陳提送臨特展審議委員會審議。



八、提臨特展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如遭退件,得於三個月內依照委員意見
    修正或補充資料後,再提送審議,惟以一次為限。



九、各類臨特展之申辦,若屬政策需要或上級交辦且具急迫時效性,則不受上
    述條款限制,得以專案處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