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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演講場地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館科字第1060010141號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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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本館空間及
    設施,特訂定「演講場地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講場地係指第一演講廳、第三演講(藍)廳、第
    四演講(紅)廳、第二科學教室、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演講廳
    與研習教室及植物園視聽教室與研習教室。
 
三、本要點所稱使用,僅指場地及相關設施之使用,並不提供停車
    位及代訂、代購物品。
 
四、在不影響本館正常營運情況下,得將演講場地開放館內單位、
    館外機關(構)或個人使用,其活動性質須符合本館營運目標。
 
五、使用申請程序:
(一)申請:使用者需先以網路完成預約登錄(但申請使用九二一
      地震教育園區演講場地及植物園演講場地,則以電話完成預
      約為限),並於二星期內填妥使用申請單或以網路申辦向本
      館提出正式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棄權,本館得逕予
      取消,不另通知。
(二)繳費: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表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館各組室因公務之需主辦活動得免費使用演講場地;本館
     與館外機構共同主辦之活動依收費標準五折計費;本館與館
     外機構協辦之活動依收費標準八折計費。
   2.經本館核可之申請案,原則上須於接獲通知二星期內繳清場
     地使用費;繳費憑證收據請自行上網下載,如未於期限內繳
     費者視同棄權,本館得逕予取消,不另通知。
   3.如需使用本館之視聽設備,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如有遺失
     或毀損,使用者應照價賠償。
 六、取消使用及退費:
(一)已簽訂之場地借用案如因法令禁止或其他特殊狀況,本館有
      權終止或暫停使用,使用者不得有異議。本館除儘速通知申
      請者之外,將依作業規定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二)使用者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須取消使用,應檢具證明文件並
      填妥退費申請單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同意後無息退還所
      繳費用。
(三)除前述(一)和(二)之情況外,取消使用皆應先以電話告
      知,並於活動日一星期前填妥退費申請單送交本館;待本館
      完成行政作業後將依所繳費用五折退還,並直接匯入指定帳
      號。
 
七、使用者除於事前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不得有擅自變更用途
    之情事。
 
八、使用者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使用期間,使用者須全程派員負責會場入口人員進出之管理
      ,其所屬工作人員應一律佩帶該活動之識別證。
(二)館外使用者非經本館同意不得發售任何票券及從事其他商業
      行為。
(三)使用者不得從事違反法令及本館規定之其他行為。
(四)會場環境維護:
   1.會場佈置:使用者應事前徵得本館同意後自行佈置,並在事後
     自行立即清理乾淨。
   2.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於會場內擅自張貼海報、散發傳單或以黏
     貼、裝釘等方式將物品固定於會場之牆面、地板及相關設備之
     上。
   3.會場內一律禁止吸煙、嚼口香糖、飲用食物等可能沾污座椅及
     地毯之行為。
   4.使用者應妥善維護所使用之場地及設施,如有損毀,應負賠償
     或修復之責。
(五)使用者不得增設座位,與會人數不得超出本館提供使用之座位
      數量。
(六)活動用品及設備之運送由使用者自行負責,不得直接寄送本館。
(七)活動範圍僅限借用場地:借用場地之館外使用者,包括活動前
      之勘查人員及活動期間之工作人員及與會人員,非經本館同意
      ,不得任意進出會場後方之監控室或其他空間;若要參觀本館
      展示或劇場,須依規定購票。有違以上規定者除了須補繳門票
      ,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館演講場地之使用。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