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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1 06: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演講場地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館科字第1140005320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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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本館空間及設施,
    特訂定「演講場地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講場地係指第一演講廳、第二演講廳(多用途劇場)、
    第三演講(藍)廳、第四演講(紅)廳、科學教室(一)、科學教室
    (二)、科學教室(三)、科學教室(四)、錄音室、九二一地震教
    育園區演講廳與研習教室及植物園視聽教室與研習教室。

三、本要點所稱使用,僅指場地及相關設施之使用,並不提供停車位及代
    訂、代購物品。

四、在不影響本館正常營運情況下,得將演講場地開放館內單位、館外機
    關(構)或個人使用,租借方式及收費標準依「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各項門票及相關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二之一及本要點附表辦理。

五、使用者除於事前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不得有擅自變更用途之情事。

六、使用者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使用期間,使用者須全程派員負責會場入口人員進出之管理,其所
      屬工作人員應一律佩帶該活動之識別證。
(二)館外使用者非經本館同意不得發售任何票券及從事其他商業行為。
(三)使用者不得從事違反法令及本館規定之其他行為。
(四)會場環境維護:
    1、會場佈置:使用者應事前徵得本館同意後自行佈置,並在事後自
        行立即清理乾淨。
    2、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於會場內擅自張貼海報、散發傳單或以黏貼
        、裝釘等方式將物品固定於會場之牆面、地板及相關設備之上。
    3、會場內一律禁止吸煙、嚼口香糖、飲用食物等可能沾污座椅及地
        毯之行為。
    4、使用者應妥善維護所使用之場地及設施,如有損毀,應負賠償或
        修復之責。
(五)使用者不得增設座位,與會人數不得超出本館提供使用之座位數量。
(六)活動用品及設備之運送由使用者自行負責,不得直接寄送本館。
(七)活動範圍僅限借用場地:借用場地之館外使用者,包括活動前之勘
      查人員及活動期間之工作人員及與會人員,非經本館同意,不得任
      意進出會場後方之監控室或其他空間;若要參觀本館展示或劇場,
      須依規定購票。有違以上規定者除了須補繳門票,三年內不得申請
      本館演講場地之使用。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