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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場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圖秘字第0940001721B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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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社會教育,提倡休閒文
    化,充分利用活動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包括:本館寶環國際會議廳、勵志廣場(露天表演廣
    場)、樂山區(戶外音樂台)。由本館總務組管理。

 

三、本館各場地,除供本館舉辦各項活動外,為擴大其功能,各機關、學校、
    團體及個人得向本館申請同意後借用,但活動性質違反法令規定、影響秩
    序安寧、有悖善良風俗、有損場地設備之虞者,或為政治選舉、募款活
    動、宗教講座、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得退回其申請。

 

四、提出申請借用場地,以本館開放時間為限,申請者在借用時間一個月前填
    寫申請表(如附表一),向本館提出申請,經獲同意通知後三日內繳納場
    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依本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收費)。

 

五、借用場地使用時段原則以四小時為一基數,不得逾時使用,如有特殊情
    形,需要跨時段使用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本館同意。

 

六、申請借用場地,如無法按時使用,除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者外,所繳費用
    恕不退還。



七、借用場地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及工作人員指示,妥善使用設備及保持場地
    清潔,如須張貼海報、懸掛旗幟、布幕及彩排時,應事先告知並徵得同
    意。使用音響、布幕等設備及錄音、錄影或須另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
    備者、應於申請時敘明,徵得同意並會同本館人員處理。



八、勵志廣場及樂山區無任何相關電源設施,借用單位須自備發電機等設備。
    活動使用音響設備之音量,限制不得高於七十五分貝,以維護公園環境及
    讀者閱讀安寧。



九、場地之佈置、復原及垃圾清運等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並應於申請使
    用時間內恢復原狀;場地勘察與會場佈置應遵守下事項:

(一)使用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名,負責與本館會場管理人員連絡,並配合
    相關規定行事。

(二)使用單位工作人員勘察場地時,應會同本館會場管理人員;勘察場地以一
    次為原則,且須於上班時間內辦理。

(三)牌樓、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借用單位須於使用日前一天送達本館備查,且
    不得任意裝訂或貼於館內、外牆壁、樑柱、地面、門窗、天花板等處所。



十、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持保證金收據辦理無息退還,如有以下情形者,本館
    得逕為處理,費用自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並追償之。

(一)損壞場地或設備。

(二)未將場地垃圾清理完畢。

(三)超時使用。

(四)違反本要點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應由借用單位負相關法律責任及損害
    賠償之責,如遭受消防機關或有關單位處罰,所處罰鍰應由借用單位繳
    納。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本館得逕洽商,代為執行購置、修繕或雇工清理、運送等,並以收據為憑扣除、追償,第三款及第四款所需費用,則自保證金內依規定扣除報繳。



十一、借用場地如有以下情形者,本館得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所繳費用概不退
      還:

(一)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或有推銷商品等商業行為。

(二)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三)影響閱讀環境及環境衛生。

(四)毀損建築、設備或危害人員安全。

(五)從事違法情事。

(六)妨害公序良俗。



十二、借用日期如與本館活動撞期時,本館得優先使用。本館如有特殊需要,
      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一個月前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如無法改
      期者,本館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
      求權。



十三、申請單位連續二次有違第九、十項規定,本館得停止其場地借用申請權
      利二年。  



十四、本館所收之場地費用依規定繳交國庫,其收費標準如下:(詳見附檔)
 

十五、本管理要點於場地(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正式簽約委託廠商經營管理
      時,廢止適用。



十六、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報部核准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