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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學生實習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館秘字第1120011321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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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運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專業人力與教育資源,
    提供大專校院學生實務學習的機會,特訂定「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受
    理學生實習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館實習生係由國內外大專校院與本館業務相關科系之學校,向本館
    提出申請後經相關人員面談或書面審核同意。

三、受理申請學習之業務範圍包含本館各類工作領域。受理申請之人數由
    各業務組室決定之。

四、每年三至四月,本館受理學校申請,申請資料逕寄主辦組室科學教育
    組(以下簡稱主辦組室)處理。若因特殊狀況且經業務組室相關人員
    同意,亦得不定期提出申請。

五、學生實習之受理、甄審、工作指派、督導及評鑑由各組室依權責決行
    ;實習生之識別證由主辦組室負責製發。

六、實習於暑假實施,在館時間至少滿280小時為原則。

七、學校提交申請時,須備妥該年度之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實習申請表、
    個人自傳、實習計畫,並得備學校公函或教師推薦函,以提供本館甄
    審時參考。

八、實習之學生皆不給付報酬(薪資、保險和津貼),學生實習期間之保
    險,應由學校納入學生保險。在館學習期間應服從業務專責人員督導
    與考核。

九、門口管制憑本館發給之識別證進出,隨身佩帶以資識別。

十、申請實習經審核同意後,應依約定如期到館服務。實習期間如有不適
    任或損害館譽之行為,本館有權中止並通知就讀學校適當處置。

十一、期末考評由各業務組室之督導人員辦理,並將其結果副知主辦組室
      ;凡在本館實習符合時數要求且服務優良者,得由本館發給實習證
      明書,由主辦組室辦理簽核工作。

十二、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