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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3: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演講廳使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館科字第1060010141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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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教育,有效利用本館演講
    廳,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館於營運情形許可下,得將演講廳開放館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其活動性
    質須符合本館營運目標。


三、使用申請程序:
(一)、申請:使用單位以電話預約完成後,應於二星期內以書面並附活動內容
      說明向本館提出申請,並簽署附件「演講廳使用規定同意書」。
(二)、繳費:使用單位之申請案經本館核可後,須於二星期內繳清場地使用費
      (若距使用日期未足二星期者須立即來館繳清場地使用費),逾期未繳
      者視同棄權,本館得逕予取消,不另通知;使用單位如需使用演講廳視
      聽設備,應於申請時提出,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照價賠償。


四、使用單位除於事前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不得有擅自變更用途之情事。


五、使用單位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所屬工作人員應一律佩帶該活動之識別證。
(二)、使用單位非經本館同意不得發售任何票券及從事其他商業行為。
(三)、使用單位不得從事違反法令暨本館規定之其他行為。
(四)、使用單位佈置會場方式應事前徵得本館同意,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於會
      場內擅自張貼海報、散發傳單或以黏貼、裝釘等方式將物品固定於會場
      之牆面、地板及相關設備之上,徵得本館同意之會場佈置事後需清理乾
      淨。
(五)、會場內一律禁止吸煙、嚼口香糖、飲用食物等可能沾污座椅及地毯之行
      為,以維持會場內整潔。
(六)、使用單位不得增設座位,與會人數不得超出本館提供使用之座位數量。
(七)、會場使用期間,使用單位須全程派員,負責會場入口人員進出之管理。
(八)、活動設備運輸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並不得擅自將開會資料、物品寄送
      本館。
(九)、使用單位暨與會人員非經同意,不得任意進出會場後方監控室。


六、已簽訂之使用場地如因法令禁止或其他特殊狀況必須終止或暫停使用,經
    本館通知,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其他之規定。


八、本規定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