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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特展外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館務會議通過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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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倡導終身學習,推廣全民
    科學教育與自然保育,充分份利用本館教育資源,擴大博物館功能,特訂
    立此要點。


二、實施對象:全國各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學校及其他公司團體。


三、實施方式:
(一) 特展展出期間於本館之出版物或其他方式發佈特展介紹、場地需求及
       接受預約借展之訊息。
(二) 由申請單位向本館提出申請。每項特展巡迴展期以四週到十二週為原
       則(巡迴展示車因情況特殊,展期以一週為原則,並以偏遠地區之單
       位申請為優先),本館依申請展出時間安排之,特展於本館展出結束
       後開始巡迴展示。
(三) 由本館派遣專人於開展前送至借展單位安裝。借展單位除提供場地
       外,並應協助展品之搬運及安裝。


四、申請借展程序:
(一) 申請單位填寫特展外借申請表(如附表),包含展出時間、展出場
       地、配合之教育活動及宣傳方式、預期效益等,以公函寄送本館辦
       理。
(二) 本館接獲申請後,由展示組會同相關組室就推廣科學教育之效益、場
       地狀況、借展單位規劃之科教活動與行銷企劃等因素評估後,擬定巡
       迴展時程後簽請館長核示。
(三) 本館同意借展申請後,借展單位與本館訂立合約以規範雙方之權利義
       務。


五、經費來源:
(一) 本館負責展品製作及借出展品之維修。借展單位除負責場地佈置、運
       費、保險費、當地之宣傳費及展出所需之消耗品外,若申請單位經費
       許可,且又需本館協助展品組裝及其它科教活動之支援時,相關人員
       之差旅費由申請單位負責。
(二) 巡迴展示車,每年共計十六次(其中至少十二次至偏遠地區展示),
       由本館負責展品運送、佈置、保險、維修等事項。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單位如向參觀者收費,須事先經本館同意。
(二) 展品移交借展單位時,及巡迴展結束後均由借展單位與本館人員會同
       逐一清點。如有短少或損壞,由借展單位依合約規定賠償。
(三) 為擴大宣傳、發揮科學教育功能,借展單位得使用本館提供之影像或
       海報進行行銷活動,其使用方式依合約之規定。
(四) 借展單位應於展出場地及宣傳資料上明白標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
       館」之文字。
(五) 借展單位須於展出結束後提供本館參觀人數、觀眾反應、宣傳活動及
       媒體報導等資料。
(六) 其他未盡事宜依合約之規定或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