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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六)字第111250267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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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廣海內外正體華語文之使用能力,
    鼓勵國際人士學習華語,以利華語文教學、傳承及推廣,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華語文能力,指華語文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華語文能力測驗」英文名稱為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



四、華語文能力測驗分級、測驗方式及年度計畫執行方向,由本部設華語
    文能力測驗諮詢小組定之。有關測驗試務及測驗行政事務,得委請具
    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教育學術機構辦理之。



五、本部及本部委請辦理試務之教育學術機構對試題、應考人個人資料及
    測驗相關事務應負保密義務。



六、本測驗以母語為非華語者為主要對象。


七、本測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評量,必要時輔以電腦測驗。

 

八、本測驗於國內及海外分區辦理,國內每年辦理二次為原則,海外每年
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辦之。

 

八之一、海外辦理本測驗所需經費,由各駐外館處編列預算,測驗支出項
目含括試務委員會委員費、代辦費、試務工作費、監試工作費、
臨時工資、場地費、雜支等。
前項測驗支出,本部得優先補助試務工作費、監試工作費、場地
費等辦理測驗之必要性支出。


九、依本要點通過測驗者,由本部發給華語文能力證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