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處理本部主管性平法申復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復人對本部依性平法第三十一第三項規定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依
性平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
具明理由向本部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申復人以口頭方式申復者,應告知申復人以書面方式為之,俾本部受
理錄案,同時提醒申復人注意提出申復之期限,以免逾期。
本部對申復人處理結果之執行,不因申復而停止。
三、申復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
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復之理由及相關證據。
〈四〉年月日。
申復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申復書不合上開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復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其受理日期,仍以申復人原申復書送達日期為準。
四、申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復之提起違反第二點所定期限。
〈二〉申復書未依前點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
〈三〉同一申復案件已處理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
本部不受理申復時,應於申復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通知當事人。
申復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復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部後即
予結案。
五、申復案件經受理後,本部性平會秘書單位應即簽組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
前項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
人或五人,女性人數比例應占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
之一以上。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本部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應予迴避,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
六、審議會議進行時,應就申復案件之申復理由及檢附事證等進行討論,
並依下列規定為後續處理:
〈一〉本部視申復案件之需要,得請申復人列席審議會議,給予申復人充
分說明機會,並得邀請本部相關業務及法規單位、該案件性平會調
查小組成員或相關委員列席。
〈二〉申復人對本部處理結果提出申復並檢具新事證者,由審議小組進行
查核,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所提新事實、新證據足以影
響原調查之認定者,得要求本部性平會重新調查。
〈三〉審議小組之重審決議經核定後,應函知申復人。
本部參與審議小組申復案件審核作業之人員與申復人有直接或間接利
害關係者,應予迴避。